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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秀凡、山东蓝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17 点击量:733次
申请执行人:顾秀凡,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执行人:山东蓝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靶场北侧梨园路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邸弋。 申请执行人顾秀凡与被执行人山东蓝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城劳人仲案字〔2020〕第13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申请人山东蓝湖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申请人顾秀凡13171.4元(壹万叁仟壹佰柒拾壹元肆角),如逾期未支付,除上述款项外,额外支付被申请人4500元;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0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且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以及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故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电话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该案件执行工作内容,对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话约谈笔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故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城劳人仲案字〔2020〕第13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宗巨
审判员: 胡 东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