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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心与河南三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18 点击量:999次
原告:刘开心,男,199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三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
本院审理原告刘开心与被告河南三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开心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开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开心负担。
审判员: 宋文梅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