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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雷、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23 点击量:758次
申请执行人佟雷,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四路以南地块**。 
法定代表人任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佟雷与被执行人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1日作出抚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3号裁决书确认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佟雷26269.84元及经济补偿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顺城区新城路(西段)58-10号楼门市1跃2层11号、12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佟雷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继续查封导致上述房产查封期满后自动解除查封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抚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光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洪雪峰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