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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铁源与上海亿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20-12-24 点击量:882次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铁源,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汤浦镇里村2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8162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李学龙,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河东街7号。 
上诉人郑铁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亿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盾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学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铁源上诉请求:1.要求确认并解除郑铁源与亿盾公司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亿盾公司支付郑铁源2019年7月7日至9月7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8,000元/月*2个月);3.判令亿盾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72,000元;4.判令亿盾公司支付郑铁源2019年7月7日至9月7日期间未报销的旅差费2,000元;5.判令亿盾公司支付郑铁源离职经济补偿金8,000元。事实与理由:郑铁源经人介绍至亿盾公司任生态菌肥技术员,工资与差旅费均向公司财务报销,财务部负责人李倩系亿盾公司控股股东。因工作性质原因,郑铁源需要到外省、市的亿盾公司生态菌肥使用单位辅导。相关证人证言均能证明郑铁源是亿盾公司技术员、李学龙是亿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海宁运营中心”属亿盾公司所有。此外,甘承伟提供的证言则证明郑铁源于2019年8月至9月仍在职在岗这一事实。一审法院用所谓“经销商”“第三人”使亿盾公司逃避相关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郑铁源上诉请求。 
亿盾公司辩称,公司与郑铁源并无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李学龙述称,李学龙与郑铁源自2018年12月认识并合作,李学龙是姚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顿公司)业务员、微生物菌肥代理人,在此期间接触了郑铁源。2019年3月亿盾公司成立,姚顿公司也出了问题,李学龙便代理了亿盾公司的肥料,同样跟郑铁源合作。2019年7月后,郑铁源在工作期间推另外公司的品牌,且不听从后续工作安排,双方默认合作结束,李学龙已支付其工资至2019年7月。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郑铁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确认并解除郑铁源与亿盾公司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亿盾公司支付郑铁源2019年7月7日至9月7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8,000元/月*2个月);3.判令亿盾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80,000元(8,000元/月*10个月);4.判令亿盾公司支付郑铁源2019年7月7日至9月7日期间未报销的旅差费2,000元;5.判令亿盾公司支付郑铁源离职经济补偿金即1个月工资8,00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郑铁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中,郑铁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情况说明一份,为证明郑铁源于2019年8月至9月在亿盾公司工作。经质证,亿盾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甘承伟并非该公司员工。李学龙则称,甘承伟系其个人聘用,且仅为其提供了十天左右的劳动,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个人对甘承伟进行工作安排,且仅凭聊天记录及情况说明无法反映郑铁源于2019年8月至9月为其提供劳动。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郑铁源与亿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郑铁源主张自2018年12月起与亿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亿盾公司即为此前的姚顿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学龙。关于其提交的证人证言,相关证人除季敬大外均未出庭,而季敬大到庭陈述内容无法证明郑铁源系接受亿盾公司的安排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与季敬大此前书面证言内容并不完全相符。一审审理中,郑铁源曾陈述相关证言系其打印后交由他人签署,故其提交的书面证言真实性难以确认,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郑铁源主张其于2018年12月入职,然此时亿盾公司尚未成立,此系矛盾之处。一审庭审中,郑铁源陈述李学龙与亿盾公司存在代理关系,与其坚持李学龙是亿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互矛盾。此外,郑铁源陈述其为亿盾公司海宁运营中心提供劳动,然其又陈述该营运中心与亿盾公司是代理关系,前述内容显与其主张相悖,且海宁运营中心未经工商注册。据此,郑铁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亿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学龙,而仅凭重庆野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及出具的授权书、情况说明、证明及照片等,尚不足以证明亿盾公司与姚顿公司系关联公司。 
李倩自2019年1月起即替代李学龙向郑铁源发放工资,其代发工资行为具有持续性,而亿盾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郑铁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无法反应其接受亿盾公司的管理。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来看,李倩虽系亿盾公司股东,但不能仅凭其代发工资行为,认定系亿盾公司向郑铁源发放劳动报酬。 
至于郑铁源提供的发票系自行开具,其并未提供亿盾公司对此予以报销的凭证,故不能据此认定其相关差旅费系由亿盾公司报销。 
据此,劳动关系兼具人身隶属关系与财产属性,郑铁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接受亿盾公司的管理、向该公司提供劳动并由该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郑铁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郑铁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章晓琳 
法官助理: 朱 婕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