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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性死亡”看网暴的法律边界

发布日期:2020-12-28 点击量:685次 作者:章青
2020年11月17日,清华大学2020级某学弟在食堂用书包蹭到一2019级学姐,被此2019年学姐认定用手猥亵其臀部,强行查看其学生卡后公开其姓名等身份信息,并宣称让其“社死”。 
所谓“社死”,即社会性死亡,百度百科的解释是在公众面前出丑,尴尬丢脸到生不如死,恨不得马上找条地缝钻进去,原地去世。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就是揭露一个人不道德或不合法行为,将之公布于众,损害这个人的名誉和形象。 
且不论学弟是否对学姐构成猥亵,单从学姐公布其姓名等身份信息来看,学姐是否占据道德和法律制高点。 从道德层面来说,学姐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公布公开学弟身份信息,导致社会大众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对学弟进行不恰当的评价,显然是突破道德底线的。 
舆论监督是一个好现象,它能在公力无法救济的时候,运用社会大众集体力量进行私力救济。它能到达法律无法到达的边界,能在法律无能为力的时候,替社会上的弱者伸张正义,解决一些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一旦舆论监督被滥用,就成了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轻的,损害的是一个人的名誉和形象;网络暴力严重的,可能导致一个生命的消失。学姐在未诉诸公力救济且公力救济确实无能为力的前提下,就擅自诉诸舆论监督,公布学弟身份信息,对学弟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已经突破道德底线,直指法律底线。 
我们说,道德是比法律更高的要求,违背道德不一定违背法律,但是违背法律一定违背道德。 
从法律层面来说,学姐在未查明事实,且未经司法机关定罪的前提下,宣称学弟构成猥亵并公布其身份信息,严重损害师弟的名誉权。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根据该规定,清华学姐未经查证情况下,在朋友圈宣称学弟构成猥亵,公布其信息,使得学弟受到不明情况的社会公众的笞责,显然侵害了学弟的名誉权。这里学弟完全可以要求学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鉴于民事侵权不诉不理原则,学弟是否行使该权利是学弟个人的选择,他人无权干涉。 
学姐的行为是否侵犯学弟的隐私权呢,答案显然是否的。尽管学姐将学弟的身份信息公布到微信朋友圈,但是该行为不构成侵犯学弟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个人身份信息。从这个层面上说,个人身份信息属于隐私,但是其不属于自然人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信息。侵犯隐私权案件中,侵权人公开的是个人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个人身份信息,比如过往的疾病史、恋爱史等隐私。该事件中学姐公布的是学弟的姓名、学号以及身高等信息,属于学弟的隐私信息但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在我们尚未来得及评估学姐的行为给师弟造成的损失程度时,2020年11月18日,经查学校监控后发现,学弟只是用包不小心碰到了学姐,并没有所谓的“猥亵”。一瞬间,舆论大反转,前一秒舆论支持的学姐,瞬间成了舆论唾弃的对象。想让学弟“社死”的学姐,却不想被“反社死”。在真相浮出水面后,学姐的身份信息也逐渐被扒出来,其中包括学姐的高中毕业院校、学姐的肖像等。加之“清华”光环的加持,网络上关于“清华学姐”的报道铺天盖地,舆论开始从学姐一方导向学弟一方。 
诚然,学姐擅自公布学弟身份信息,侵害学弟的名誉权;但是,所谓维护公平正义的网民未经学姐同意,擅自公布其毕业院校和肖像,难道不会侵害学姐的名誉权么,更有甚者,将其上升至清华大学本身。如果学弟侵犯学姐权益,学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样,如果学姐侵犯学弟权益,也应该是学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应交由不明全部真相的社会大众进行批判和审判。在未知全部事实真相就妄下结论,本身就是一件极其不负责任和违背道德的行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在现实中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在网络世界中同样违法或违背道德。作为理性的网络用户,我们都应杜绝不负责任的言论,避免因自身一时口舌之快,轻易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轨迹。舆论监督是“利器”,需要谨慎使用而不是滥用,每一个人既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