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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还是借贷

发布日期:2020-12-31 点击量:773次 作者:章青
从本质上来讲,投资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的收益而将一定财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移,投资者仍然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非债权法律关系。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利息明确固定。
投资与借贷的区分为:一、是否固定回报或收益;二、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三、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程序。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法院在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中,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虽名为投资,但是出资人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此系借贷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郭某和安华公司是否建立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首先,郭某和安华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由于郭某是中途进入合伙,所以不承担安华公司及西双版纳晴宇榕和项目的债权债务;郭某只派专人监管账目,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第四条约定从郭某投资之日起第一年期满,安华公司支付本金和投资回报共计5000万元给郭某。第二年期满安华公司支付投资回报3000万元。根据该约定,郭某仅是将款项投入安华公司,到期收回固定投资回报,而不参与西双版纳晴宇榕和项目的经营,也不承担该项目亏损风险和其他法律责任,故郭启科和安华公司实质是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若出资人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此系借贷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449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从案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虽然名为投资,但从内容上看,甲方(刘某)负责此项目的各项工作,自负盈亏。乙方(仝某、李某)不参与具体经营,只负责投入1300万元项目款,甲方承诺一年期满后将本金1300万元和保底利润750万元返还给乙方,且刘某亦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证明此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将此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若出资人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即未进行工商登记,此系借贷关系。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二终字第0012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从实际履行看,鑫宏公司收讫集资款后既未修改公司股权登记比例,将包括陈华远在内集资员工列入其股东名册,也未制作包括鑫宏公司及集资员工在内的项目合伙人名录,明晰各合伙人份额比例。鑫宏公司提交的鸡西项目集资人员名单,仅记载缴款员工姓名和缴款金额,并未明晰曹必泗及鑫宏公司的投资金额、项目入伙投资总金额及各入伙人的份额比例,因此,该名单并不具备项目合伙人名录性质。……故本案陈华远与曹必泗、鑫宏公司之间构成借款法律关系,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
4.委托投资中,双方仅约定固定回报而不承担风险,为借贷关系;受托人未将委托人出资用于投资,而是按约定给付收益,为借贷关系。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6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成东奇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10万元的定性以及成东奇应否向成东林返还10万元。成东奇出具《代理投资承诺书》,载明:成东林接受成东奇委托,代其投资船舶建造,确认成东林投资10万元,期限1年,分红不低于年息15%,但没有约定成东林需承担亏损等经营风险,因此,该承诺书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