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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4 点击量:912次
(2019)最高法民终1296号 不当得利纠纷 二审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2019-08-30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海迪,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青,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宝塔岗居委会东方家园****401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院**楼****。
上诉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鑫地产)及原审第三人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源诚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信证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并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49号民事判决。新鑫地产出具《同意撤回起诉申请书》称,其与国信证券已达成庭外和解,同意国信证券撤回起诉,请求准许。
原判决查明,2017年3月,北京证监局查实,中源诚信办公地址已经无人办公、法定代表人瞿建军的备案电话已经无法联通。2017年5月,北京证监局向北京市公安局移交中源诚信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本院查明2017年11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基协字〔2017〕171号《关于注销第三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仍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公告载明,中源诚信符合公示期满三个月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因此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018年12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D14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原审第三人中源诚信的营业执照。中源诚信一审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均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中源诚信送达材料。原判决未判决中源诚信承担权利义务,本院受理后,亦无法联系中源诚信,中源诚信事实上处于失联状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在二审程序中对原审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否同意,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中源诚信虽是原审第三人,但原审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现国信证券撤回起诉的请求经新鑫地产同意,中源诚信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对本案无实质影响,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51350元均减半收取,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海霞
书记员黄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