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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5 点击量:801次
(2019)粤0105民初7570号
起诉人:林书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黎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程跃宇、刘振凯,分别系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收到林书子的起诉状,称其与被起诉人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起诉人将位于广州市珠吉路7号之702房的房屋委托给被起诉人进行资产管理和出租,约定合同期限、租金金额、管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中被起诉人延迟交付租金满15工作日的,起诉人有权单独解除合同等。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将符合合同标准的房屋交付给被起诉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起诉人却没有按合同支付租金和押金,被起诉人已经违约,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于2019年1月18日解除、被起诉人支付房屋租金和违约金、利息和其他实际损失等。
本院认为,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但合同涉及的标的、权利义务等的约定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因此,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本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林书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丽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紫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