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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6 点击量:789次
(2020)京0101民初2680号 原告:马丽,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博,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原告马丽诉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马丽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将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X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委托被告管理,原告获得的收益以租金形式体现。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1日至2022年11月7日,首年租金为每月4550元。房屋交割后,被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期间被告提出原告房屋漏水,认为房屋交付存在问题,并因此拒付租金。原告认为被告拒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100元;3、被告支付房屋租金22405元;4、被告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原告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一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交予被告管理,同意被告转租并获取转租收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原告支付租金,故原、被告之间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鉴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双方合同虽然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彤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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