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17.王恒奎与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7 点击量:777次
(2020)沪0112民初13540号
原告:王恒奎,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系原告王恒奎之子),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靖,执行董事。
原告王恒奎与被告紫梧桐(上海)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王恒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第一年合同期内第4笔租金人民币11,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偿付违约金7,738元。事实与理由如下:2019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委托被告进行管理,管理权限为代理原告运营及出租房屋。委托代理权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委托代理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保洁维修、租客管理等。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管理费、服务费和维修金。被告应分期向原告支付资产收益(以租金形式表现)。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其运营的蛋壳公寓APP将涉案房屋对外进行招租、出租并向租客收取租金。起初,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自2020年2月11日起,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上述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由被告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被告须按季给付原告租金(扣除原告须向被告支付管理费、服务费、维修金)。鉴此,原、被告间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因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琳
书 记 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