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芳与武汉枫巢蚁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08 点击量:823次
(2020)沪0106民初30911号
原告:张凤芳,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武汉枫巢蚁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魏捷。
原告张凤芳与被告武汉枫巢蚁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枫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凤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的房屋使用费6,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7日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交由被告托管。委托期限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自2020年6月12日起,被告未支付房屋使用收益,经原告多次以微信、电话、发函方式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未作答复。原告得知被告在武汉的预留地址已搬迁,在上海的预留地址为虚假地址,预留电话无人接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7日,张凤芳(甲方、托管方)与武汉枫巢公司(乙方、受托管方)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张凤芳将系争房屋委托给武汉枫巢公司做独家委托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管理权限为管理甲方委托资产的运营,代为收取租金、押金、定金等相关费用;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资产收益,资产收益为6,000元/月,支付方式为六个月一付。合同签订后,张凤芳将系争房屋交付给武汉枫巢公司。武汉枫巢公司拖欠自2020年6月起的租金。
审理中,张凤芳表示,武汉枫巢公司承租系争房屋后转租给邹盼盼,并向邹盼盼收取了六个月租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房屋目前是邹盼盼在使用。张凤芳无法联系到武汉枫巢公司,张凤芳曾去武汉枫巢公司在合同上所留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宝安大厦1707室”,发现是一个虚假的地址。为此,张凤芳提供了武汉枫巢公司(甲方、出租方)与邹盼盼(乙方、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武汉枫巢公司将系争房屋出租给邹盼盼,租赁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租金为4,300元/月,付款方式为六个月一付,履约保证金为4,3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武汉枫巢公司自张凤芳处承租系争房屋后,将系争房屋出租给邹盼盼,转租的租金远低于其应向张凤芳支付的租金。武汉枫巢公司向邹盼盼收取半年的租金以及押金,却自2020年6月起一直拖欠应向张凤芳支付租金。且目前张凤芳自2020年5月开始联系武汉枫巢公司,但无法联系,武汉枫巢公司有诈骗的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凤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伟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潘 云
书 记 员 乔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