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富生、万友生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14 点击量:1924次
(2019)赣09刑终136号 敲诈勒索罪 二审 刑事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4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富生,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经营泡脚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福君,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友生,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货车司机。2013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银,男性,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高安市,无业。2015年3月13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赣0983刑初5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2001年8月4日,张某乙与高安市大城镇西坪村委会田塅村签订虬岭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虬岭山石场承包给张某甲(宝),承包期为10年(即2001年8月4日至2011年8月4日),租金300元/年。2001年张某乙一次性付清了承包费3000元。
被告人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同母异父兄弟)看见开山采石有利可图,在明知田塅村已于2001年将虬岭山承包给张某乙的情况下,仍多次找到村组干部陈某1、陈某16等人要求一定要承租。在村干部不同意后,又找到陈某1、陈某16的侄子陈某3、陈某乙入伙,迫于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在村中兄弟多、比较霸道,田塅村干部于2009年2月22日与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陈某甲、万某甲五兄弟及陈某3、陈某乙7人签订了承租合同,约定租期是11年,租金3000元/年。后万友生、万富生、陈国银等人去国土部门咨询办证时发现虬岭山开采证已经被张某乙办理了,自己根本办理不了开采证,从而无法进行开采。于是万家兄弟就找到张某乙协商租借开采证一事,双方因价格问题没有谈成,后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便商量不能让村组与张某乙续签合同,要想办法让采石场不能生产,到时张某乙自然会来买其手中合同。
2011年8月,张某乙与田塅村租山协议到期,便找村组续租,双方已经谈妥续租事宜。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以自己也有租山协议为由,阻止村组同张某乙续租。即使村组答应续租给张某乙,也一定要先从万友生、万富生兄弟手里收购租山合同。到了2012年,由于张某乙开采到了高安地界,万友生、万富生、陈国银以收取山租等名义多次纠集村民到张某乙采石场通过拉闸断电、用车辆堵住主要路口等方式阻挠生产,纠集30余人到村里、镇里闹事,逼迫张某乙2012年11月25日与万友生、万富生签订《关于收购万友生等2兄弟虬岭矿山的山租合同协议》,张某乙采石场按该协议一次性支付了万友生、万富生二人14.5万元及当年的转租费10万元,即2012年万富生、万友生从张某乙处得到现金共24.5万元。另外,从2013年开始,万富生、万友生在虬岭采石场拖石子需给付的货款从10万元转租费里面扣。后万富生、万友生对陈国银、陈某3、陈某乙等五人称合同已被张某乙以7万元钱买断,然后万富生、万友生从中拿出了5万元给其他五人,其中陈国银分得1万元。剩下的19.5万元被万友生、万富生平分。收购万友生、万富生合同后,2013年初张某乙的大城顺发采石场才与村组补签续租合同(租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七年租金共计29万元)。从2012年万友生、万富生强迫张某乙收购租山合同至案发,共收取张某乙24.5万元现金,另五年拖石子货款折抵每年10万元转租费累计四、五十万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万富生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了在得知张某乙2001年已经跟田塅村里签订虬岭山租山合同的情况下,2009年他们5兄弟想租,但村长陈某1不同意,他们就叫了陈小兵(村长陈某1的侄子)和陈某乙(村长陈某16的侄子)一起去租。2009年2月22日田塅村与他们7人签订了承租合同,约定租期是11年,租金3000元/年。张某乙租的是靠赤田镇岭背村的那块,他租的是田塅村祖坟山这块,但他没有开采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证等手续,因为虬岭山的开采证等已经被陈某10(张某乙的妹夫)办理了,所以他们就没有办下来。他和万友生跟张某乙谈过买张某乙的开采证的事,但又听说自己去办一个更划得来,所以就没有买张某乙的开采证。开始他们交了几年租钱给村里,2012年村民去采石场闹事,强迫对方停工。2012年11月,万友生和他与张某乙签订转租协议,将虬岭山的使用权转给张某乙,协议约定张某乙每年给他和万友生10万元,并一次性补偿14.5万元给他们。他们两兄弟与张某乙签订协议的事没有告诉村里。他拿了合同签订当年的24.5万元后,分给陈小兵、陈某乙、陈某甲每人1万元,分了陈国银、万某甲每人2万元,剩下的17.5万元他和万友生每人分了8.75万元。
2.被告人万友生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了2009年他和万富生看到张某乙的采石场赚钱,就产生租石场赚钱的想法,他、万富生、陈国银、万某甲、陈某乙、陈小兵(后两人是村长的侄子)共7人与田塅村小组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在签协议的时候,他和万富生要陈国银叫村里老干部参加了,他和万富生、陈国银说租山一定要租。约定他们出租3000元/年租下田段组集体所有的虬岭山,共租10年,租金一年一年付,村小组送了1年的期限,共11年。签协议的时候他们没有开采证,后来到土管局咨询发现西坪村田段组所有的虬岭山已经被陈某10(张某乙的妹夫)办了采矿证,名字叫顺发采石场。他和万富生就邀了周某、邓先辉等人准备从陈某10手上买下采矿证,具体是周某在操作,后来他们股东看到是租赁合同不是买断陈某10的采矿证就不同意签合同。2012年,张某乙在田塅村所有的虬岭山上整地准备开采,他、万富生、陈国银三人开车到张某乙的采石场,用车辆堵路阻止张某乙施工。他们让张某乙在跟他们谈好之前不能动工,张某乙同意了,之后,他、万富生与张某乙签转租协议,他们转5年的期限给张某乙,签协议时他和万富生、张成富(张某乙的弟弟)、龚某(张某乙的妹妹)在场,他们这边其他五个合伙人都没通知参加,村里也不知道他们转租的事。条件是张某乙一次性支付24.5万元,其中10万元是转租费,14.5是补偿费,另外每年支付他和万富生共10万元。达成协议后,张某乙就在田塅村所有的虬岭山上放设备准备开采。过了一段时间,张某乙与西坪村田塅村小组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了29万元给村小组,之后张某乙正式开始在田段组的虬岭山上采石。这24.5万元,其他5个股东每人分了1万元,剩下19.5万元他和万富生平分,每人9.75万元。从第二年开始,他和万富生每年在虬岭山石矿厂拖碎石去卖抵每年的10万元(他5万元、万富生5万元),石子的价格是按市场价装,但他一直没有付钱,张某乙也没有按合同每年给他和万富生10万元。直到2013年底,他和张某乙算了一次总账,除掉张某乙合同上应给他的钱,他还欠张某乙1万元,他打了一张欠条给张某乙。从2014年到现在,他还是陆陆续续在张某乙的石矿里运石,但一直没有和张某乙结账。
3.被告人陈国银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了高安要修高速公路和高铁,需要大量的石子,万友生、万富生就提出租山开采赚钱,开始他们五兄弟想租,但村长陈某1不同意,他们就邀请了村长陈某1的侄子陈小兵、村长陈某16的侄子陈某乙合伙,他们7人各自想办法找村组干部,村干部开始还是不同意,怕再将虬岭山租给他们会与张某乙发生冲突,万富生、万友生就说会到山的另一边开一个堂口,不会妨碍张某乙的生产,而且张某乙租山后也一直没有在高安地界开采,所以村组就同意了。2009年他、陈某甲、万某甲、万友生、万富生、陈某乙、陈小兵7人与村里签订了虬岭山承租合同,约定租期是10年(另外送了一年,共11年),租金3000元/年。签好合同后他们万富生、万友生他们去有关部门咨询办采矿证的事,发现虬岭山属于田塅村的范围已经被张某乙把采矿证办走了,他们办不了。2010年张某乙跟村里的租山协议到期,2011年万富生叫他们7人去买张某乙的租山协议,张某乙没同意。万富生、万友生就说不能让村组跟张某乙签后面的合同,合同到期后再想其他办法让采石场不能生产,到时候张某乙自然会来买这份租山协议,他们三兄弟也会以收地租的名义去找张某乙的麻烦,有时会到山上去阻工。后来有一次,张某乙跟村里不知怎么签了一份续租协议,只有两个村长签了字,万富生、万友生知道了,就找他商量说张某乙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跟村里签了续租协议,他们三人就叫了一辆中巴,带了30多个人到村里和镇里去闹,说张某乙签的协议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是没有效的,最后镇里邹国华干部把这份协议作废了。万富生、万友生说张某乙不同意转租他们的协议就搞得张某乙不能生产,也不能跟村里续租,他当时也同意了。在2011年至2012年之间,万富生、万友生和他以收地租为由多次在村里叫人上山阻止张某乙施工。直到2012年11月份左右,万富生跟他说张某乙用7万元把他们的协议买断了,给了他1万元。12月5日,张某乙才跟村里续签了协议。另外,从2009年至2012年他们共交了15000元租金给村里,第一年6000元(租金3000元、场地租赁费3000元),之后每年3000元。到了2012年他们就没有再向村里交钱。他当时分了10000元时还觉得自己赚了,直至万富生、万友生被抓,他才知道万富生、万友生当时卖了24.5万元。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01年8月4日,他与高安市大城镇西坪村委会田塅村签订虬岭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乙可以开采田塅村地界的整个虬岭山,期限是10年,租金300元/年(事实上2001年至2011年他一共付了63000元,其中2001年他一次性付清了3000元,2009至2011年每年交了20000元)。2011年他要续签时,万友生、万富生几兄弟说他们也承租了“虬岭”,不同意他和村里继续签协议。这两兄弟拿着合同找到他,说如果他要租下去,就得补钱给他们,并提出补200万元,他没有同意。万友生、万富生就纠集村民到虬岭采石场,采取关电闸、堵路、把铲车开走的方式,阻挠采石场的正常生产,拉电闸一般是万富生在做,万友生则开着自己的“前四后八”直接把车停在进石场的路中间堵路,并且两兄弟唆使不明真相的村民到采石场,要他采石场停产,不准开工,事后来的村民每个人发给100元工资。迫于无奈2012年12月底他与万友生、万富生两兄弟签订了转租协议后,才于2013年年初与村小组签订协议,并一次性付清村里2011年至2017年12月31日共七年的租金29万元。他与万家兄弟的转租协议是由他补偿24.5万元给他们,并且每年再补10万元给他们。这24.5万元签协议的当天他拿了现金给万友生、万富生他们,之后每年10万元的费用他们兄弟是到他们采石场拖石子抵掉的,顺发采石场有5个股东,分别是他、熊某1、魏某、肖某1、陈某丙,以上这些钱他们每年分红时都会算在开支里面。
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1年顺发采石场跟田塅村签合同时,万富生、万友生阻止不让签,想低价从田塅村把土地租承包过来,然后让他们再跟他签合同高价承包,从中赚差价,他们石场没有同意,还是直接跟田塅村签了租赁合同,每年4.5万元租金,租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但万富生两兄弟拿出一份与田塅村签的协议,意见是虬岭山及山下的空地也有使用权,要他们付承包费,他们没有同意,万富生两兄弟便带人来石场阻挠生产,堵路、堵司机,并关掉变压器断电,严重影响了生产,最后他们没有办法,同意了万富生他们的要求,一次性付了24万元给万富生他们,还答应每年再给10万元(万富生、万友生每人5万元,分别是从他们拖的石子中扣除,没有付现金),这样万富生他们才没再带人来闹事。
6.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他是2013年3月份入股高安顺发采石场,他们每年要付10万元给万富生、万友生兄弟,他看到有这一项开支。股东会时张某乙说他们跟这两兄弟有过协议,协议是万富生兄弟在采石场闹事逼着张某乙签的。
7.被害人熊某1的陈述,证实他是2013年入股顺发采石场。他们采石场2012年12月跟万富生、万友生签了补充协议,一次性补偿24.5万元给他们,之后每年给他们兄弟两人每人5万元,他们兄弟俩每年到采石场拖石子,结账的时候把这10万元扣掉。这每年给的10万元,是之前签协议的时候就有的,万富生、万友生两兄弟经常到采石场堵厂门闹事,股东们被逼的没有办法,只有答应他们的条件。
8.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证实顺发采石场有5个股东,她2015年年底入股,是其中一个小股东。其他股东跟她说过他们采石场每年都要给大城这边的姓万的两兄弟10万元钱,具体什么钱她不是很清楚。
9.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01年左右,张某乙与高安市大城镇西坪村委会田塅村签订虬岭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乙可以开采田塅村地界的整个虬岭山,期限是10年,租用费共3000元,一次性付清。2006年万富生、万友生说租金太便宜,要帮村里向张某乙多要钱,于是他们就去找张某乙谈,具体怎么谈的他不清楚,他们带了村民到张某乙石场去闹过事。2009年陈国银、万富生、万友生三兄弟找到村干部说也要在虬岭开石场,村干部开始不同意,虬岭租给张某乙租期还没到期,又租给陈国银他们兄弟到时候采石可能会产生矛盾,但陈国银、万富生、万友生不停地找村干部,说不租给他们不行,而且还说他们到时候办石场会离张某乙远一点,不会影响,于是村干部就同意跟陈国银他们签协议允许他们开石场。陈国银他们为了堵别人的嘴巴,还特意邀他的侄子陈某3和陈某16的侄子陈某乙入伙,但这两个人平时根本不在家,事情都是他们在控制。协议是2009年2月22日签的,约定租期是11年,租金3000元/年,付10年,最后1年送给他们。合同还约定没有按时交租金给村里合同就自动作废。陈国银他们从2009年交到2014年,之后就没有交,实际上他们签了这合同后根本没有办采石场,就是拿着合同去找张某乙的麻烦,张某乙要正常开采必须拿钱给他们几兄弟,因为这虬岭他们也有份开采,张某乙不肯,陈国银他们就带村民去张某乙石场闹事。张某乙的合同2011年就要到期,陈国银、万友生、万富生一直跟张某乙谈租虬岭合同的事,他们村干部根本没份参与进去,张某乙拿了钱给陈国银他们,但村里没得一分钱。2013年初张某乙还是找到他们村干部说跟村里签正式的租赁合同,合同从2011年1月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止,共7年,租赁费共29万元,一次性付清。
10.被害人邬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万富生、万友生五兄弟拉拢田塅村的陈某3、陈某乙共7人与田塅村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但他们签合同的时候虬岭山归田塅村所有的那部分已经全部被张某乙租了。2012年左右,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经常带田塅村村民到虬岭山张某乙的采石场去阻工闹事。
11.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他就开始在张某乙的虬岭采石场工作,这个地方在奉新赤田地界,和大城西坪村接壤,因虬岭采石场资源有限,2011年张某乙在大城办了顺发采石场,两边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是他在负责。2008年,他们还没到大城这边办场时,万富生、万友生,还有陈国银就带人在虬岭采石场这边拖走了两辆铲车,后来给了钱才把铲车拖回来。
1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08、2009年左右万富生找到他和陈某乙说他五兄弟和他们两个共七人合伙把村里的虬岭山包下来开采石场,一起去和村里签协议租虬岭山,实在开不了采石场就转租给别人收租金,万富生、万友生兄弟和村里谈好协议后就叫他和陈某乙来签了字。签订了11年的协议,费用一年一交,第一年60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3000元,费用7人平摊。第一年(2009年)他出了1000元,第二年交了400多元山租。但实际上他们都没有去经营石场,就是包了丢在那里,没有实际经营。一直到2012年、他收了买断的10000万。后来他和陈某乙将分得的10000元退还了张某乙。
1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2009年,万富生、万友生兄弟之前找过村里签租山协议时,村长陈某16、陈某1告诉他们村里已经和张某乙签了租山协议,不同意和他们签,万富生打电话跟他说要开采石场,带他一起赚钱,他同意了。后来他就跟万富生五兄弟还有陈某3共七人和队里签了一个开采石场的协议。到2011年至2012年之间,万富生打电话跟他说合同成宝买断了,买断的费用是7万元,七个人每个人分10000元。2013年他听说张某乙也和队里签了开采石场的协议,所以他将分得的10000元退给了张某乙。3队的村长陈某16是他叔,4队的村长陈某1是陈某3的叔,所以他们才拉他和陈某3入伙,他们村签协议要开村民大会征求村民意见,还要新老干部签字同意,但他们7人与队里签的协议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万富生、万友生当时知道张某乙和村组签了租山协议在山上办采石场,他们去签这个协议就是等着借这个名义找张某乙要钱去。签协议后他交了3-4年的钱,租钱是3000元一年,7人平摊到400多元一年,到2012年就没有交钱。钱是交给了陈国银,由陈国银收钱统一交村里。
14.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2011年万富生、万友生在村里说张某乙在虬岭的地租到期了,要带村民去问地租,去的人就有钱分,当时村里很多人都去了,去了现场后,就是通过拉电闸、堵路等方式阻工。后来张某乙没办法就给了2万元,之后村民都分了钱。过了段时间,陈国银又在村里叫村民,说给他造势,去的人都给钱,然后村里去了十几个村民,他也去了,万友生也在,但是到了现场后,陈国银、万友生安排村里人拉电闸、堵路,张某乙说了陈国银并吵起来了,周围的人觉得陈国银没理,但又不好意思走。之后万家兄弟说张某乙合同到期了不能让他施工,村里人想着有钱分,就又有不少人跟着去闹事阻工了几次,万富生还把采石场的铲车开到村里去了,并且把车内的油放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又把铲车开回去了。
15.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村民根本不知道万友生、万富生承租过虬岭,村组也不会租给他们,因为问不到租钱也没有人敢问。2011、2012年期间,万富生、万友生几兄弟说他们也要采石,不准村组将虬岭承租给张某乙,隔断时间吆喝村民去采石场阻工,并且承诺去的人会给钱,拉电闸、堵路,陈国银、陈国民拉了好几次电闸,万富生还把采石场的挖机开回了村子,还把油全部放出来了,给了他们一大家族的人,后来不知道怎么又开回去了。每次阻工就是好几天,他也去过,但是没有拿到钱,后来去的人就少了。
16.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之间她收到万富生10000元现金,事后她问她老公陈某乙,她老公陈某乙告诉她是采石场买断协议的钱,钱她老公退了,退了谁他没说。
17.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2001年8月4日,张某乙租赁了他们田塅村所属的虬岭山用于开采石头,租期10年,每年300元。张某乙一次付清了十年租费3000元。合同约定张某乙在他们田塅村所属的虬岭山可以任意开采,他们均不得干涉,合同由他、会计陈传金、老干部陈某14、队长陈某1、陈某8与张某乙签订。2009年他们村又与万富生、万友生等7人签订的协议与2001年签订的协议租的地方都是虬岭山,是同一个地方。2009年签合同是因为万富生他们是本地人,都不愿做恶人,再加上万富生、万友生因此事多次找陈长陈某1、陈某16,所以村里在张某乙的合同还没到期也没有告知张某乙的情况下与万富生等7人签订了合同,张某乙原本2011年要续签,但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到采石场闹,叫了一辆中巴送村民到采石场阻工,帮他们闹事,事后给闹事的村民一人100元。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说他们手里也有一份租山协议,要张某乙把他们手里的协议买下来才同意张某乙租,一直到2012年张某乙买下他们的协议后,张某乙才于2013年和村里签好了续租协议,但时间还是写了2011年,租金一共29万元租期到2017年12月31日。
18.证人陈某8的证言,证实2001年张某乙和田塅村签了承包虬岭山开采石场的协议,承租的山是属于田塅村的整座虬岭山,租期10年,张某乙一次性付清了10年的租金共3000元。2009年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三兄弟在明知张某乙已与村里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找到村里的新老干部说也想包山打石头,并承诺不会影响张某乙的开采生产,各打各的,村里也是想多收点租金就同意了。他是签协议时才知道万富生、万友生把他儿子陈某乙也拉进来了,陈某乙是在外面开车的,包山都是万富生兄弟在操作,协议签订后万富生等人也没有开工,打石头的设备都没有,租金也只交了几年,万富生、万友生签协议的目的是等张某乙的租期要到了或开采过界了就可以用他们的协议来找张某乙的麻烦,无理取闹想用协议来逼迫张某乙讹他的钱。
19.证人陈某9的证言,证实村组2009年不愿意将虬岭山租给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等人,因为山已经租给张某乙了,但让万富生等人吵得没办法,村里的人都怕他们兄弟人多势众,无奈之下同其签了协议。2011年张某乙协议到期准备续签时,万富生到村组说他也有协议在身,不能让村组和张某乙续签,虽然村组想和张某乙续签,但不敢得罪万富生等兄弟,就一直搁置续签一事,直到2013年初,万富生、万友生兄弟同意后,村组才和张某乙续签。
20.证人陈某10的证言,证实2004、2005年的时候张某乙以他的名义办理了开采证开采虬岭山(属于田塅村的整个开采权),2008、2009年周某跟他说想转让他的开采证,还说自己已经跟村里又签了一个租山协议,要是他们不把开采证转让给周某,他们也开采不了,也就是带着强迫的意思,让他们把开采证转让出去。周某说他跟田塅村的几个人一起合伙,但具体是谁他不清楚。他觉得转让开采证就是一个托词,他们跟村里签的那个租山协议就是想找张某乙的麻烦。
2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他找万友生洽谈合伙开采石矿的事宜,后面听说采石证已被张某乙还是张某乙的一个亲戚办理,他和万友生去找张某乙他们谈租采矿证的事,但没有谈拢,谈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万友生说张某乙不愿意把采矿证租给他们,张某乙要自己开采,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
22.证人陈某11的证言,证实2001年张某乙跟田塅村签虬岭山租赁合同时,村里事先开会通知了村民,每家每户都同意了的,合同里没有约定界线,就是把虬岭山属于他们村的这部分都玥给了张某乙,全部归他开采。2009年万友生、万友生等兄弟与村组签租山合同,村民不知道,应该是他们几兄弟与村干部私下签订的,这肯定不合法。
23.虬岭山承包合同,证实张某甲(宝)2001年8月4日与大城西坪田塅村民小组签订虬岭石场承包合同的情况,承包期限为10年(2011年8月4日至2011年8月4日),承包费每年300元,共3000元。
24.虬岭山开采协议(复印件),证实2009年2月22日陈国银、万富生等人在张某乙的承包合同期内与大城西坪田塅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虬岭山开采协议。
25.开采合同,证实高安大城顺发采石场2011年1月1日租用田段组虬岭山开采,即张某甲的续租合同2013年才续签成功,但起租期仍写了2011年的前合同到期的日期。
26.土地租用补偿协议,证实顺发采石场2012年11月与大城西坪村委会关于石场开采山地和空闲地租用、土苗补偿费所达成的协议(每年上交10万元给西坪村)。
27.收购万友生、万富生虬岭矿山的山租合同协议,证实虬岭采石场张某乙于2012年11月25日与万友生、万富生签订了《关于收购万友生等2兄弟虬岭矿山的山租合同协议》,协议要求张某乙收购后,一次性补偿万友生、万富生14.5万元,并每年交10万元给万友生2兄弟。即签订协议时万富生、万友生从张某乙处得到现金24.5万元。
此外,还有陈某17的证言、陈咸生的证言、陈某16的证言、陈某18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二)万富生、万友生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份,田塅村村民在一起聊天时说采石场放炮震动了房子,导致房子开裂。被告人万富生、万友生听到消息后就煽动村民一起要找虬岭山上的采石场要赔偿,万富生、万友生带头到虬岭山后安排车辆在虬岭山上堵住进出口,让许多村民堵在施工场地使采石厂不能正常开采,堵路阻工的村民以万友生、万富生二人为头,导致虬岭、闽乐、兴源、家园、顺发五家(其中顺发、虬岭系张某乙一家)采石厂都不能正常生产,僵持了两三天后,大城镇政府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赶到现场调解,先将村民劝走,并承诺一定会解决这件事情,是不是放炮引起房屋开裂要权威机构作岀鉴定。后被害人张某乙把万富生、万友生叫到办公室问堵路的事怎么解决,万富生、万友生提出闽乐、兴源、虬岭各自出10万元,家园另外再说(因家园采石场已作鉴定)。张某乙就说太多了,后谈妥为照顾张某乙让其拿一万元、其余两家各拿三万元,后万富生打电话给张某乙,说好的钱一定要给,而且一定要现金。张某乙和兴源采石场老板肖某2在奉新赤田镇拿了7万元(其中张某乙1万,兴源、闽乐各3万)给万富生。万富生、万友生每人分得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富生、万友生的亲属代两被告人退赃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肖某2、李某、张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民:
1.被告人万富生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了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因为采石场在放炮炸石头,陈小兵说采石场放炮震动了房子,陈小银(陈小兵的弟弟)就叫了他和万友生及村里的很多村民去了虬岭采石场,要虬岭采石场补钱,他们聚集在虬岭山上堵住进出口,导致虬岭、闽乐、兴源、家园4个采石厂都不能正常生产,他们村上的人都在说补钱的事,但连续堵了2天没谈出个结果。第三天,大城镇干部和派出所民警过来调解,家园采石场拿出一份南昌做的鉴定,说采石场放炮不会影响村里的房子,村民就散场回去了。第4天,张某乙联系万友生,万友生叫他一起过去,张某乙说给他们兄弟两个10万元钱,叫他们去帮他解决这件事(指别让村民堵路),张某乙会负责找其他3个采石场每个收3万元,张某乙自己出1万元,过了3、4天之后,张某乙打电话给他去拿钱,张某乙拿了7万元(其中张某乙1万,兴源、闽乐各3万)给他,说有一个采石场不愿意出钱,他拿了钱后就走了,这7万元他跟万友生每人分了3.5万元。
2.被告人万友生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了2016年1、2月份的时候,他们村的村民因为虬岭山炸药炸矿石可能导致村子里房屋开裂的事找过虬岭山的5个矿要补偿,当时他也跟着去了,他们堵住矿厂的大门,不让装矿石的车出入,当时大城镇政府和赤田镇政府都派人到西坪村委会协调此事,还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显示对7孔爆破不会对400米以外的房屋造成影响(他们村子的房屋离矿山有1公里远),大部分村民就没有闹,但还有部分村民会到矿上闹。闹事的当天张某乙把他和万富生叫到办公室,说出钱让他们去摆平村民闹事,他们也同意了。在陈小兵家吃晚饭的时候,有很多村民在陈小兵家坐,他和万富生编了个谎言说公安局的人要抓他们兄弟两个,他们表态说不会去上山闹事了,之后村民就都没有再去了。当天过了2、3天,张某乙主动提出说四个采石场出10万元钱给他和万富生,让他和万富生摆平村民到矿厂堵路的事,当时他没有答应,他弟弟万富生当时有点心动,之后7万块钱(张某乙出了1万元、另外两个采石场分别出了3万元)万富生收了,他和万富生每人分得3.5万元。
3.被告人陈国银的供述,证实了2015年4月的一天陈某5打电话到他说村里房屋因为采石场放炮开裂,村民都上山去闹了,他回村里看了一下自己的房屋,发现确实有裂缝,就去了采石场,当时采石场已经有很多村民在,万友生、万富生到了现场阻工,堵住车子进出的路口,虬岭、闽乐、兴源、家园四家采石场的路口都被堵住了,石矿被阻已经停工。第二天他自己去了采石场,坐在路口不让车子进出。他们阻工的目的是想让采石场补偿他们的损失。但他没有收到过钱,村里也没有人说自己收到过补偿款,直到今年才听说万富生、万友生拿了7万元钱。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田塅村村民说家园采石场放炮把村里的房子震裂了,要采石场赔钱。村民就把四家采石场的路堵死了,堵路阻工的村民以万友生、万富生二人为头,导致虬岭、闽乐、兴源、家园、顺发五家(其中顺发、虬岭系张某乙一家)采石厂都不能正常生产。当时镇里、村里干部来做工作也没有用,他们几个老板商量这样堵下去也不是办法,每天的损失承担不起。在堵路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他把万友生、万富生叫到办公室问堵路这个事怎么解决,万友生、万富生提出三家老板(他、李某、肖某2)各拿10万元出来解决,家园另外再说,而且他们还说让他出1万就可以。过了十多天左右,万富生打电话给他说那天讲好了的钱要给他,而且一定要给现金,于是他联系了肖某2后,将7万元钱给了万富生。闽乐、兴源采石场虽也在“虬岭”,但是在奉新地界,与万富生村庄毫无关系。如果不给钱,万富生他们就会堵路,那损失就更大。
5.被害人肖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份,田塅村说他们几个采石场放炮把村里的房子震裂了拦着他们的路不让出石头,经过顺发采石场老板张某乙“协调”,他们兴源采石场和李某的闽乐采石场分别出了3万元给村民,收钱的是万富生。路是被堵住了,他们的石场没有办法正常生产,被逼无奈才同意出的钱。2018年3月30日陈国银代万富生、万友生退还3万元,她对万富生、万友生的行为表示谅解。
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10月份,他们几个采石场的路被田塅村村民堵了,采石场运输车辆无法进出。万友生、万富生一开始认为是家园采石场开山放炮引起,但家园不承认,万友生、万富生等人也没有证据,就干脆带着村民把他们四个采石场的路给堵了,张某乙一直在跟他们交涉,堵了两三天,张某乙说解决的方案出来了,要他们每个采石场各出3万元赔给田塅村村民,后来他的闽乐采石场和兴源采石场分别出了3万元,钱给了万富生。如果不出钱,村民会继续堵路,采石场无法生产,这样他们的损失就更大。2018年2月27日万富生、万友生的亲戚代万富生、万友生将3万元退还,他看到对方比较有诚意,也就表示了谅解。
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万富生、万友生带人到他们顺发采石场以及旁边的闽乐、兴源采石场阻挠生产,讲他们放炮震裂了他们田塅村的房子,要他们三个石场赔钱,为了恢复生产,他们三个石场共赔了7万元给万富生、万友生,其中顺发采石场出了1万元,闽乐、兴源采石场各出了3万元。
8.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唆使不明真相的十多个村民以房屋被震裂为由到场里闹事,拉闸断电,砸机器设备,让他们无法生产,最后给了7万元。
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村民说因为石场放炮炸石子震裂了房子,要去石场要补偿,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几兄弟拢(叫)村民有11多人站在虬岭的进出口,堵住了里面几个采石场的路,导致采石场无法生产,听说张某乙给了钱,但村里和村民都没有拿到钱。
10.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田塅村村民发现村里的大部分房屋出现了裂缝,都认为是石场爆破采石造成,于是到石场讨说法要赔偿,堵住了石场的进出口,搞得山上几家采石场都生产不了,他和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一起在山上做村民的劝解工作,后来谈的结果是采石场放炮对房子没有影响,村民也就回去了。其中万富生和陈国银是天天都在现场参与阻工闹事的,后来虬岭采石场拿了1万元,闽乐、兴源采石场各拿了3万元,一共7万元给万富生、万友生。
11.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田塅村村民说采石场开山放炮震裂了房子,要矿里给个说法,否则不能生产,他跟村民解释说他的采石场放炮是做了技术鉴定的,不会影响他们。村民将四家采石场共用的进出口路给堵了,赤田派出所、镇政府和大城镇政府、派出所过来处理后,村民就都散了。张某乙让他出点钱摆平这个事,他的家园采石场没有出,另外三家采石场是否出了钱他不清楚。
12.证人陈某1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村民以放炮爆震裂了村子里的房子为由上山阻挠采石场施工,是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在起哄,说采石场放炮震裂了房子,打采石场要补偿,有村民听说有钱拿就慢慢传开了,都想得点小便宜就跟着去,去的人有人记工,去了就有钱,当时村里很多男女老少都去了,村民堵了三四天,之后就没有去了。村民没有分到一分钱,采石场有没有给钱他不知道。
13.证人陈某8的证言,证实村民每次去虬岭山张某乙的采石场堵路都是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组织去的。2015年万富生在村里说房屋开裂是矿里放炮造成的,村民去山上的矿里堵路,要逼迫山上的矿里赔偿,不赔偿就堵路阻工,让矿里不能正常生产。当天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就带着100多村民去了山上堵路,堵了两三天,后在政府劝说下离开,村民没有得到一分钱。
14.兴源采石场的财务发票,证实2015年10月15日兴源采石场的财务财上支出3万元(用于补偿爆破造成房屋损失)的事实。
1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肖某2、李某对被告人万富生、万友生的行为予以谅解。
16.采石场爆破施工影响范围鉴定书,证实爆破安全影响范围为441米,对该范围以外的建筑不会产生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破坏。
此外,还有被害人陈某2、邬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3的证言、陈某15的证言、陈咸生的证言、陈某5的证言、陈某17的证言、陈某18的证言、陈某1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三)万富生、陈国银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份,万富生、陈国银商量等张某乙租山协议到期后阻止张某乙与田塅村组续签协议,由万富生承包虬岭山,万富生签订租山协议后再将租山协议卖给张某乙,陈国银就可以此为由向张某乙要采石场石子的运输业务。
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田塅村组干部与张某乙在奉新县赤田镇运满满饭店洽谈续租事宜,万富生、陈国银闻讯而至,在村组和张某乙谈妥续租事宜时,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不同意,不让村组签续租协议,万富生威胁称其没有到场就不准签续租协议,并威胁称谁敢先和张某乙签续租协议就剁掉谁的手,致使村民村干部听说后迫于万富生宗族势力大皆不敢签字。
2017年12月30日,田塅村组干部与张某乙在奉新县赤田镇中国院子饭店再次商谈续租事宜,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及万富生儿子万某、万某武校的师兄等人也到了现场,万富生介绍万某师兄是武校的且是在少林寺学武的。在村组与张某乙谈续租事宜时,万富生提出同样价格要给其几兄弟签,不同意村组签给张某乙。当时采石场另一股东要万富生不要这么嚣张,万富生拍着桌子恐吓称“你不要吓唬我,我也在社会上混了几十年”。村组担心收不到租金不愿租给万富生等兄弟,但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等人又逼着村里不能租给张某乙、一定要和他们签,如果不和他们兄弟签是要死人的,致使村组干部迫于万友生、万富生、陈国银宗族势力大皆不敢续签协议。
2018年1月1日,张某乙的租山协议到期后,万富生打电话叫陈国银带村民上山阻工,并且承诺上山的村民每人每次给100元作为工资。陈国银就叫了陈某9、陈某15、陈传金等人上山,万富生叫了陈某17、陈某2、陈某7等人上山,在山上,万富生、陈国银就阻止挖机施工、生产线生产,一直到天快黑才下山,下山后万富生给了每人100元。
1月2日,万富生又叫陈国银带村民上山阻工,陈国银就叫了陈咸生、陈某17、陈某20等人上山,万富生带了陈某14、陈某7等人,万富生安排陈国银将其黑色本田雅阁小车堵住生产线的机口,并跟采石场管生产的龚某说不能生产,车子一直堵了二十多天。
1月5日,万富生、陈国银又纠集陈方龙、陈咸生等人上山阻工,之后万富生、陈国银带村民昼夜看守,不定时上山查看采石场是否施工,有人施工就制止。期间,万富生叫陈某丁开其面包车一起去,并告诉陈某丁到采石场守着,不让采石厂生产就行,万富生答应每天给陈某丁600元,陈某丁便同意了。当天上午,陈国银和陈三都坐着陈某丁的面包车去了采石场,3人坐在车上守着,一直到晚上有一辆挖机要挖石子,陈国银拦住挖机没让挖。
第二天下午,万富生联系了陈某丁,并打电话叫来儿子万某,安排万某和其师兄坐陈某丁的面包车去了采石场守,下午万某拦了一辆过来挖石子的挖机,让挖机开走。一直守到17时许回去吃饭,之后陈国银接班,坐着陈某丁的面包车继续守。
随后几天,陈某丁有事不能去,万富生又联系陈某21,答应每天给其100元钱,让其守在采石场阻止生产。另以每餐100元的价格安排一个修水妇女给阻工人员做饭,到了二十几号又安排陈某21在山上做饭。直到1月31日,万富生、万友生被抓获归案,陈国银仍一个人上山查看采石场是否施工,发现未施工后离开。从2018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万富生、陈国银带人上山阻工,造成顺发采石场停产,但袁某、薛某甲、杨某、邓某甲、郭某甲、王某、李某甲、李某、杨某甲、袁某、夏某甲共11名工人的工资仍必须支付,直接经济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71283元,间接经济损失几十万元(未评估鉴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万富生的供述,供认了2017年12月的一天,张某乙与村组准备签续租协议时,他们没有同意。第一次是在奉新县赤田镇运满满饭店,走的时候他对陈某1说村组签协议时一定要通知他到场;第二次是在奉新县中国院子饭店,他、万友生、陈国银、他儿子万某和万某的师兄都到场参与了商谈,他向在场的人介绍了万某的师兄是万某武校的师兄,在少林寺学武的。他提出同样的价格要给他们几兄弟签。虬岭采石场一个股东对他说不要这么嚣张,他当时拍桌子说:不要吓唬我,我也是在社会上混了几十年。于是协议再次没有签成就这样散场了。因为采石场生意跑火,他想租山,所以不想让村里与张某乙签订协议。2018年1月1日,张某乙的租山协议到期后,他要陈国银叫村民和他上山阻工,他会按每人每次100元作为工资发给上山的村民。陈国银叫来了三个老村民,他开车走在前面,陈国银开车带着三个老村民跟在后面去了张某乙的采石场,两辆车拦在路上,他对采石场的工人叫停,工人便没有施工了。他拿了300元给陈国银,叫陈国银发给村民一人100元。2018年1月2日他又要陈国银叫人去采石场,还对陈国银说去了的人有100元的工资,陈国银在村里喊了几个村民去,他也叫了几个村民坐他的车(赣C×××××)去,他叫陈国银将他的黑色本田雅阁(车牌尾号9060)小车开到碎石机口堵住机口阻止采石场生产,堵完机口,他们便离开了,他付给了上山村民每人100元的工资。2018年1月5日,他叫了村里的陈某7、陈某14、陈方龙、陈咸生、陈传佳、陈国水等10多个人去采石场阻止开采,并开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小车(赣C×××××)堵在机口的路上,他跟采石场的一个股东和管生产的龚某说在他们跟村里续签合同之前不能生产,车子堵了3、4天,采石场这几天就没有生产。他请了村里的“时虎子”和陈相宝到采石场去守,“时虎子”开灰色昌河车去,去了2天,他每天给“时虎子”600元钱,陈相宝去了5、6天,是走路过去的,他每天给陈相宝100元钱。万某和万某的师兄坐“时虎子”的面包车也去过采石场守,不让对方生产。堵过一次机口。看到有挖机在做事,就让挖机司机下来不能挖。后来他还叫了一个姓马的妇女给阻工的村民弄饭,一天200元工资,做了一个星期,之后陈香保做饭,做了四五天,给了300元的工资。张某乙有两条生产线,一条是奉新好那边的,另一条是大城田塅村地界的,他们阻止的是张某乙在大城田塅村地界的生产线,采石场奉新地界的生产线他们没有去阻工。
2.被告人万友生的供述,证实2017年12月底,张某乙在西坪村田段组所有的虬岭山使用权到期,他弟弟万富生说也要租,张某乙出多少,万富生就出多少,两次张某乙与村干部谈都没谈成,他参加了,是张某乙找他去的。2018年万富生叫人开车去堵了张某乙在西坪村田段组的虬岭山石矿(顺发菜市场)放石矿的机口,阻止挖机施工,不让张某乙正常生产,导致张某乙和万富生都没有签成这个协议。
3.被告人陈国银的供述,供述了2017年12月,万富生跟他说张某乙的协议到期了,万富生自己想租山,到时候万富生办采石场,把采石场的运输业务给他做,他同意了。之后张某乙跟村里要签续租协议时,他也过去了。第一次是2017年12月中旬,在奉新县赤田镇运满满饭店,万富生叫他去的,他们不让村里跟张某乙签协议,万富生说签协议时要通知他(万富生)到场。第二次是2017年12月下旬,在奉新赤田镇中国院子饭店,他、万富生、万友生、万某还有万某的师兄,万富生到场就介绍这个人说是少林寺学武术的。村组和张某乙谈得差不多时,万富生说同样的价格他要先签(但万富生根本弄不到采矿证),虬岭采石场的股东“魏某甲”就说万富生你不要这么嚣张,万富生就报桌子一拍,说:你不要吓唬我,我也是在社会上混了几十年。于是协议签不成就散场了。2018年1月1日,张某乙的租山协议到期后,万富生打电话叫他带村民上山阻工,并且承诺上山的村民每人每次给100元作为工资。他就叫了陈某9、陈某15、“放牛子”坐他的车上山,万富生、陈某17、陈某2、陈某7已在那里,万富生和他把车停在机口的路中间,人都站在车边,阻止挖机施工,下山后万富生给了他300元,他给了陈某9、陈某15、“放牛子”每人100元。2018年1月2日下午,万富生叫他到村里叫人去采石场,他叫了陈咸生、陈小生、“水里”,还有一个记不清是谁。之前他们在村里放话了去山上阻工的人有100元工资。他叫了陈咸生、陈某17、陈某20等人上山,万富生带了陈某14、陈某7等人,万富生叫他将黑色本田雅阁小车(车牌9060)对着碎石机堵住机口,他们警告张某乙不准开采。下山后万富生付了工资给上山的村民每人100元。过了几天他们又带村民上山阻工。他们去了工人就不敢再干活了。他和万富生会轮流带人在山上守着,只要遇到张某乙的采石场在开工他们就阻止。万富生安排了一个女的给上山的阻工村民做饭,后来又安排了陈某21弄饭,做饭的人弄一餐饭也要得100元的工资。到了1月30日万富生、万友生被公安机关抓获,也就没有村民再去了。2018年1月份他去采石场阻工共有7、8次。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他请了田塅组干部商谈续租的事情,因为当时他的合同马上到期,他没有请万友生、万富生,但他们两人自己来了,他和村组干部谈好每年租金24万,但万友生、万富生不同意,他们两个说要承包,他们没有证,又没有设备,后来他们再次怂恿群众到他采石场阻工,并且开一辆黑色广本(赣C×××××)堵在路上,导致他停工10天。2018年1月1日,万富生、陈国银带了十几个村民上山,让工人停工,不准生产,挖机也不能工作,说是合同到期了,他不能再开采。工人也知道万家兄弟的厉害,也不敢生产。2018年1月2日,万富生、陈国银又带村民来阻工,还将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小轿车堵在机口,导致原料送不进,整条生产线就不能运作。每天都会有人来场里转悠,看见挖机就阻止,直到公安机关将万富生、万友生抓获后,陈国银来山上看过几次,仍然不让生产。从2018年1月1日至2月初,高安生产线就没有生产,奉新生产线处于半生产状态。万家兄弟阻工给他造成了很大损失,生产线上的员工工资还得照常发放,仅这些员工的工资他就需要补上六、七万元,而且利润六十万元左右的损失肯定是有的。
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中旬因他们与田塅村签的协议即将到期,他们便约田塅村干部十多人在奉新赤田镇运满满饭店谈续租的事情,已经说好以每年24万元的价格承包,但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跑来说他们几兄弟也要租山,他们说对方没有办证、也没有设备,但对方就是不同意,后来不欢而散,散场的时候万富生说签合同一定要他到场,要不然就算签成了也要出事。12月17日左右,他们又约了村组代表在赤田镇的中国燕子饭店商谈租山的事情,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还有万富生的儿子万某以及万某的师兄(到场后万富生介绍说是他儿子的师兄),刚开始对方没怎么说话,谈好后万富生一拍桌子说不行,要签给他,村组干部怕他,所以协议就没签。2018年1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万富生开着黑色广本雅阁小轿车(赣C×××××)和陈国银开着的黑色吉利(赣C×××××)带着十几个村民来到他们采石场,让工人停止,炮工不准钻孔,挖机不能开,车队不能工作,理由是租山合同到期了,不能开工。直到下午5点左右对方才离开。但实际情况是2017年12月他们采石场两次找村组续签合同,都已经谈好了价格,被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阻止,村组也没办法,才一直未签成合同。他打电话给了村里和组里的干部,干部告诉他继续生产,不要理他们。1月2日下午两点多钟,万富生、陈国银开车带了七八个人过来,开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赣C×××××)小车直接将机口堵住,他们一直和对方沟通,对方就是不让开工,又僵持了两个多小时,万富生、陈国银才带人离开,但是堵机口的小轿车并没有开走,一直到1月12日的时候开走了,但是过了两天又堵回来了,就这样持续到2月初,万富生、万友生两兄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小轿车才被开走。从1月6日左右开始,晚上都被安排人监视,只要看见有人动工就会被阻止,这样造成他们采石场整个一月份基本上没有生产,损失巨大,仅工人工资就有20万左右。
6.证人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他们虬岭石场与大城西坪村签了的合同即将到期,张某乙与村里谈续签合同时,万富生、陈国银反对,威胁村民说不能签,所以一直没有签下来。2018年1月1日上午,万富生、陈国银分别驾驶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赣C×××××)和陈国银开着的黑色吉利(赣C×××××)带着八、九个村民来到他们采石场,带村民上山阻工,不许他们生产。1月2日上午,陈国银、万富生兄弟又带村民来矿上阻工,万富生把他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开到碎石机机口处,堵住碎石机机口,导致无法生产。因两个采石场的生产线共一个堂口,所以虬岭采石场也只能停工,车子一直堵了二十多天,到了1月底,万富生、万友生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堵机口的那辆雅阁小轿车才被开走,但陈国银还会经常到矿上来转转,不准他们堂口的挖机做事。
7.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他是顺发和虬岭采石场的投资人(股东)之一。他们采石场租了高安大城镇西坪村田段组的场地进行生产,租的这个场地2017年12月31日到期,2017年12月他们找到这个组的村长、部分村民代表想签续租协议,村长和大部分村民都同意了,只有万富生几兄弟不同意,这几兄弟要村里把场地租给他们,说是租给采石场就会出人命,所以当时这个合同没有签成。2018年1月1日,万富生几兄弟就带了七八个人到采石场,将两辆小车堵在采石场生产的机口,阻止他们无法生产,他们报了警,但堵在采石场生产机口的小车只开走了一部,还有一部车仍堵在那里,造成采石场工人停工,无法生产。
8.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31日张某乙的合同到期了,到期之前张某乙就找到他们村干部谈续签合同的事,初步谈好24万元一年,这时候陈国银、万富生、万友生又站出来说租山合同不准张某乙签,一定要和他们签,如果不跟他们签硬是要死人的,所以这合同拖到现在还没签成。2018年1月开始,陈国银他们就组织人到张某乙的石场,不准石场继续生产,而且还听说用小车堵了石场的路。
9.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11月张某乙约了田塅村新老干部、村民代表共20多人在奉新赤田镇“运满满饭店”谈续租的事情,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不请自来,质问张某乙他们的合同怎么办,他就问陈国银他们的合同不是买断了吗,陈国银才告诉他他们五兄弟后来继续交了钱,他私下问了陈某1多次不收他们的费用,他知道这事后,就和陈某乙商量后主动把买断的1万元退给了张某乙。万友生、万富生、陈国银提出,张某乙想和村里签订新合同可以,但是要先和他们几兄弟了结,意思是要给钱到他们才行,所以这次张某乙没有签订新的合同。12月17日左右,张某乙又约了村组代表20多人在赤田镇的“中国院子饭店”再次协商合同的事,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到了现场,万富生提出来同等条件下他要先包,张某乙要续签,不能越过他,他没有到场协议就不准签,万友生后来也打电话给他叔叔说不准和张某乙续签,如果签了就会死人的。
10.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张某乙2018年合同到期要续签,村组同意张某乙续签,但是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不同意,所以合同就没签下来,村组不敢直接得罪万富生等五兄弟。2018年1月陈国银叫了他参与采石场闹事,不让采石场开工,说没有签合同不让打(石)。
1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从2016年年后就开始在奉新县虬岭采石场工作,是生产线上的机修工。虬岭采石场有两条生产线,一条在奉新地界,一条在高安地界,他是在高安地界的生产线上工作。二条生产线一共有20个工人(分白夜班),一条生产线10个机修,双方生产线的工人互不干涉。2018年1月1日起至2月初,万富生、陈国银带人去采石场阻工,造成高安地界的生产线不能正常生产,一直处于停工状态。1月2日还将一辆黑色的本田小轿车停在高安生产线机口处,这样生产线就彻底不能运作,之后每天都会开车来采石场转悠,不让挖机工施工,到2月初,那辆黑色的本田小轿车还一直停在机口。另外,虽然停工了,但采石场还是发了他2018年1月份的工资5700元。
12.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从2016年2月份受张某乙雇佣承包了大城镇虬岭山采石场的施工作业,2018年1月1日5时30分,他和同组的袁某、薛某甲、邓某甲、郭某甲在采石场上班负责机修工作,上班的时候采石场两条生产线已经在开采作业,上午万富生、陈国银兄弟纠集当地村民来采石场阻拦开采,叫工人不要做事,并将一辆黑色广本小车堵住了高安大城的机口(石头碎不了,整个采石场就瘫痪了)。每天不管白天还是晚上,安排村民来采石场盯梢,不许他们开工,他们采石场也没办法,直到2018年2月,万家兄弟被公安机关抓起来后,才没有人来阻拦他们采石场开工。虽然停工,但他1月份仍然领到了当月的工资7000元。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从2016年3月左右开始承包顺发采石场的石料运输,他有七辆工程车在顺发采石场运石料,另外虬岭奉新赤田那边的石料的转运也是他在做,但奉新那边没什么资源,那条生产线所用的石头基本上也是顺发采石场这边山上开采下来的。2018年1月1日有三四辆车开到了采石场,车上下来十几个人,叫开碎石机的袁某关掉机器,让他把车上的石头缷下来,并威胁他如果不按他说的做就把他的车子砸掉,他让司机把石头从车上缷下来了,接着这些人又要正在作业的挖机停下来,这样采石场就停工了,采石场停工后这些人在山上转,这些人走后,采石场老板通知他们先不要开工。第二天他看到采石场碎石机的机口处停了一辆老款黑色本田小车雅阁轿车(赣C×××××),把采石场的机口堵住了,这辆车停在机口堵了二十多天,中途开走了几天又马上停了回来。从1月2日这辆黑色的雅阁轿车堵机口起,每天都会有车和村民模样的人过来转,看到挖机在山上做事就会去阻止,白天晚上都会来,直到2018年1月底还是2月初这辆车才被开走。虬岭采石场没办法生产,他的车队基本上也就没事可做,他从河南请了11个司机过来,每个司机月薪6000元至8000元不等,连司机的吃住他每个月要开支12万元左右。2018年快过年的时候张某乙按约定补了12万元给他。
1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1日他们虬岭采石场奉新这条生产线正在开采,万家三兄弟突然带了几个人来采石场,直接对他们做事的喊“停”,要他们停工。后来厂长龚某便通知他们停工。2018年1月2日早上8时许,万家三兄弟又来了,直接停了一辆黑色广本小车停在了大城生产线的机口,这辆车一直到一月二十几号才开走。在这期间,万家三兄弟差不多每天来石场闹,多的时候十几个人,不让他们开工采石,两条生产线不管是高安这边的还是奉新那边的都没法开工采石。虽然万家兄弟阻工,但这不是员工的原因造成,所以员工的工资还是会按月给付,高安大城生产线负责破碎的便有十个员工,光这十个员工的工资每个月就有7、8万元。另外,生产线上的挖机组、爆破组、装载机等也没法开工但是工资还是会按月支付给他们,具体是多少工资他不清楚。
15.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18年1月高安市顺发采石场工资损失为71283元。
16.采石场生产流程、人员结构图、顺发采石场生产线工资表、转账凭证及2018年1月份工资发放表,证实顺发采石场高安生产线上有袁某等11人,这11人在2018年1月份领到工资共计人民币71283元。
17.阻工现场照片,证实阻工现场情况,被告人陈国银多次出现在阻工现场。
18.顺发采石场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证实高安顺发采石场开采范围。
19.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顺发采石场就是在高安辖区内的采石场,总计就只有一条生产线,就是高安生产线。顺发采石场在奉新没有生产线。奉新虬岭采石场是单独一批工人,和高安顺发采石场生产线不是同一批工人。
此外,还有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被害人邬某的陈述、证人陈某8的证言、证人陈某9的证言、证人陈某14的证言、证人陈某15的证言、证人陈某16的证言、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人陈某17的证言、证人陈某18的证言、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人陈某20的证言、证人陈某21的证言、证人陈某2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四)万友生、陈国银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3年8月27日,万友生等人到邻村即大城镇界涌村土地上强行用铲车铲平该村一块花生地准备建房,界涌村小组组长邬某听到后带村民去制止,万友生不听劝阻并恐吓称“你敢拦着,今天就把你放翻,放翻了你,你们村就没人伸头了”。邬某见制止不了,便到大城镇政府反映此事,紧随其后的万友生在大城镇政府一楼大厅打了邬某头部一拳,后被镇干部拉开。随后,邬某在大城镇门口再次被万友生等人殴打,万友生持木凳子准备打邬某被人抢下,后用脚朝邬某肚子踢了一脚。经鉴定,邬某伤情为轻微伤。2013年8月28日,万友生因殴打他人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6年,万友生侄子陈传根建房屋占了村里修路的地,村里开代表大会集体意见是强行拆除围墙修路,陈传根带着万友生、陈国银去了,陈国银在会上威胁称谁敢拆下试试,致使村民迫于陈国银宗族势力大都不敢说话。万友生也威胁称谁敢拆、会死人的。致使该村道路至今也未修好。
2016年10月左右,万友生让村里低保户陈某2帮其挖化粪池,陈某2不愿意干,万友生便将陈某2按到在地上进行殴打,陈某2迫于万友生宗族势力不敢还手,后被人劝开。
2018年1月9日早上,万友生打电话给村长陈某1谈租山合同的事,因陈某1在帮有人过世的人家做事,便说没时间就挂了电话,万友生遂直接开车到陈某1家中,一直对陈某1骂骂咧咧,在陈某1回了一句后,万友生便直接上前用手掐住陈某1脖子欲对其殴打,陈某1迫于万友生宗族势力大也不敢还手,后被旁边多人拖开。
2018年1月31日,万富生、万友生被抓获归案。
2018年4月2日,陈国银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的上述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万友生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8月他军因建房与邬某发生口角后在大城镇政府门口殴打了邬某。2016年10月他找陈某2做小工(给化粪池挖沟),陈某2开价太高,要1800元,他找其他人做,陈某2又在旁边乱说话,所以他就用手打了陈某2几下,陈某2就摔倒在地,后被周边打牌的村民拉开。2018年1月他看见顺发采石场有挖机在动工,就打电话陈某1,陈某1的意思就是他不该管这事,于是双方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后来他开车回村里,在陈国胜的家门口碰到陈某1,他心里有气,就直接上前用手推了一下陈某1,周围的人看到他们要打架,就把他们劝开了。
2.被告人万富生的供述,供认了2013年他们兄弟想到邻村的自由地上建房,邻村村民不同意,他哥哥万友生便将邻村的村长邬某打了;2018年1月9日万友生打电话给村长陈某1,让陈某1去阻止张某乙继续开采,陈某1没有同意,双方发生矛盾,万友生就和他要去吓一吓村长,让他过去劝架,但后来不知怎么打起来了。
3.被告人陈国银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村里要修环村路,刚好要经过他的侄子陈传根家门口。陈传根不让修路,还在门前修了墙,村里要强拆除围墙,万友生、陈国银去了,他说这是不可能的,强拆肯定是不行的,钱的事肯定要解决,致使该村道路一直未修好,一直到2017年12月陈某16找他去说一下,他才去找陈传根说这个事,陈传根和村里才把修路的事商量好。另外,2013年他们村里的宅基地没有了,他们五兄弟想到邻村的土地上建房,邻村村长邬某不同意,万友生就将邬某打了一顿。另外,2018年1月份他只是听说万友生与陈某1发生争吵,并动手推了陈某1。
4.被害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9日万友生到村组长“右鸡仔”家中,要村组长组织村民去采石场闹事,村组长不同意,万友生便打了“右鸡仔”的事实。
5.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他们村里规划新房和修环村公路,结果陈传根建房时做了围墙,占了村里修路的地,村民大会集体意见是要把陈传根的围墙拆掉,陈国银在会上威胁说谁敢拆下试试,弄得村民不敢说话,结果现在村里的环村路还是断了一截。另外,2018年1月9日,万友生打电话到他,叫他去谈租山合同的事,因为他家里有人过世,他就挂了万友生的电话,万友生就开车到他家来,掐住他的脖子,后被人拖开。
6.被害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万友生让其去帮化粪沲埋水管,他不想去,万友生就骂了他并动手将他按在地上打,他不敢还手。听说万友生还打过村长陈某1。
7.被害人邬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万友生等兄弟要在村子里建房,但他们在村里没有宅基地,那时候他们村有块花生地在他们村边上,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兄弟等人也没跟他们村任何人说一声,就叫了铲车把他们村的地铲了,他带村民去制止,万友生就扬言“你敢拦着,今天就把你放翻,放翻了你,你们村就没人伸头了”。他见制止不了,便到大城镇政府反映此事,万友生知道后,跑到大城镇政府一楼大厅对他进行殴打,后被人拖开。万友生也因此事被公安机关处理。
8.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陈传根(万友生的侄子)建房围墙占了村里修路的地,村里开代表大会协商此事,村里的意见是要陈传根把围墙拆掉,万友生就威胁村民谁敢拆会死人的,至今路还没修。另外,2017年,万友生要村里低保户陈某2帮其挖化粪池,陈某2说晚点去(当时在打牌),万友生当场就用凳子把陈某2砸到在地上。2018年1月,张某乙和村里的协议到期了,万友生打电话到他叔叔陈某1,叫他叔叔组织村民去虬岭山上看守不让张某乙开采,他叔叔拒绝了,几分钟后万友生就找到他叔叔,用手掐住他叔叔的脖子想打他,但被旁边的村民拉开了。
9.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他听说2018年1月万友生打了陈某1。一两年前万友生打了低保户陈某2一巴掌。
10.证人陈某13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万友生几兄弟到邻村即大城镇界涌村准备建房时,界涌村村民不同意,万友生便对该村村长邬某进行殴打,之后万友生被拘留;2018年虬岭采石场和田塅村的租赁合同到期了,万富生、万友生兄弟想租下来,但村民不同意,田塅村村长陈某1就不想租给他们(租金难以到位),万富生(实际上是万友生)就跑到陈某1家打了陈某1。
11.证人陈某12的证言,证实2016年,陈传根建房屋占了村里修路的地,村长陈某1就说要拆除围墙修路,陈国银威胁说不能拆,拆了他不肯万富生还开挖机倒了一车土堵在路中间,致使该村道路至今也未修好。陈国银跟陈传根是一大家人,陈国银跟万富生、万友生又是同母异父的兄弟。2018年1月,万友生因为陈某1没有把山租给他,开车堵在路上打了陈某1。
12.侦查谈话笔录,证实2013年万友生殴打邬某的事实。
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万友生2013年8月27日曾因殴打邬某受行政拘留十天、罚款500元。
14.法医鉴定报告书,证实2013年8月27日邬某被万友生殴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的事实。
此外,还有证人陈某8的证言、熊幼敏的证言、陈某14的证言、陈某5的证言、陈某17的证言、陈某18的证言、陈某6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还有被告人陈国银的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同步录音录像、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友生、万富生、陈国银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其他“软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即围绕虬岭山采石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无视基层政权组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村霸”、宗族恶势力。其中,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高价收购其租山合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万富生、万友生参与协商“转租”事宜,且分赃较多,所起作用相对较大,系主犯;陈国银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对陈国银可依法减轻处罚。万友生、万富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到采石场堵路阻工、聚众闹事,以房屋震坏要求赔偿为要挟手段,强行索取采石场7万元,数额巨大,万友生、万富生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万友生、万富生已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肖某2、李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万富生、陈国银两次到饭店阻止续签,同时纠集不明真相的村民上山阻挠张某乙的采石场开采,以拉闸断电、车堵机口等手段阻挠、破坏采石场生产经营长达一个月之久,情节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经鉴定为71283元),万富生、陈国银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万富生提起犯意,指使被告人陈国银叫村民上山阻工,并发工钱给村民,所起作用相对较大,系主犯,被告人陈国银系从犯。万友生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万友生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陈国银在2016年村里因为修路强拆万友生侄子陈传根围墙的过程中,伙同万友生采取语言恐吓手段强行阻止,情节恶劣,陈国银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万富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万友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对被告人陈国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万富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人万友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三、被告人陈国银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上诉人万富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万富生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亦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万友生上述提出,其不构成犯罪,且其还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陈国银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万富生、万友生的强迫交易犯罪,且其寻衅滋事的情节显著轻微,故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其没有与万富生、万友生形成团伙,不属于恶势力;原判对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犯罪的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高价收购其租山合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中,万富生、万友生作用较大,系主犯;陈国银作用较小,系从犯,对陈国银可依法减轻处罚。万友生、万富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到采石场堵路阻工、聚众闹事,以房屋震坏要求赔偿为要挟手段,强行索取采石场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万友生、万富生已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肖某2、李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万富生、陈国银雇佣村民上山阻挠张某乙的采石场开采,破坏采石场生产经营长达一个月,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破坏生产经营的共同犯罪中,万富生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陈国银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万友生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陈国银在2016年村里因为修路强拆万友生侄子陈传根围墙的过程中,伙同万友生采取语言恐吓手段强行阻止,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万友生、万富生、陈国银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其他“软暴力”手段,围绕虬岭山采石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无视基层政权组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村霸”、宗族恶势力。万富生、万友生、陈国银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万友生、万富生及其辩护人提出万友生、万富生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亦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万友生、万富生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诸多证据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万友生、万富生的犯罪行为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因此,万友生、万富生及其辩护人提出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国银提出其未参与万富生、万友生的强迫交易犯罪,且其寻衅滋事的情节显著轻微,故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不属于恶势力;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在侦查期间,陈国银已经供述其与万富生、万友生商量强迫被害人张某乙购买其合同的事实,且该事实还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在寻衅滋事的犯罪中,陈国银通过威胁手段阻止村民大会拆围墙修建环村路,且导致了环村路没有修建好的恶劣结果,情节恶劣。在与万富生、万友生的共同犯罪中,其虽然不是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纠集者,但其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因此,陈国银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作锡
审判员 雷珑婕
审判员 李湘宜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承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