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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及赔偿的认定要件

发布日期:2021-01-15 点击量:2709次 作者:杭莎妮
结合(2019)最高法民终1534号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我们可以整理总结最高院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及赔偿范围的认定要件。
2012年8月16日,迈湘公司获得麦当劳公司授予的在湖南省经营现有麦当劳公司餐厅及开发新餐厅的特许经营权,以及非排他使用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上海福喜公司长期为麦当劳公司供应肉类食品,欧喜公司系该公司唯一股东。2014年7月,欧喜公司向迈湘公司开具多张发票,记载了迈湘公司向其购买“猪柳肉饼”、“火腿味猪肉饼”等食品。同月,上海福喜公司因以超过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落地肉直接投入生产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给麦当劳的经营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
迈湘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上海福喜公司、欧喜公司共同向迈湘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626.1162万元。
一、是否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湖南省高院认为,迈湘公司基于合法许可获得使用麦当劳商誉并进行收益的权利,上海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使麦当劳公司的商誉受到贬损,进而导致迈湘公司经济利益流失,迈湘公司可据此提起侵权之诉。
最高院否定了这一观点。最高院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角度分析,迈湘公司对麦当劳公司的知识产权享有非排他的使用权,因此,民事诉讼中,迈湘公司在未获得麦当劳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无法以麦当劳公司商誉权受损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具体到本案,从本案证据来看,仅有发票能够证明迈湘公司与欧喜公司之间存在货款结算关系,无法证明迈湘公司与上海福喜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且欧喜公司的供货品类不包括案涉不合格产品,因此上海福喜公司、欧喜公司与迈湘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海福喜公司、欧喜公司对麦当劳公司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迈湘公司的经营损失,系非侵害迈湘公司绝对权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迈湘公司可基于纯粹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
二、是否应当赔偿纯粹经济损失
最高院认为,“因纯粹经济损失的公示性及权利界限均不够明晰,司法实践中,界定其保护及赔偿范围时,应在充分考虑是否存在专门的、特殊的法律法规,侵权人侵犯民事利益时的主观状态,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与受害人间是否存在较为紧密的交易关系,侵权人是否可以合理预见到其行为将给受害人的利益带来损害或者受害人可以合理信赖行为人不会从事侵害行为等因素的前提下,综合判断因果关系并确定适当的赔偿范围。”
具体到本案,第一,本案所涉及的侵权问题无专门的或者特殊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第二,两公司作为专门的食品加工企业,明知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存在主观故意;第三,两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客观上给迈湘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并且基于迈湘公司与欧喜公司之间的供货关系,两公司应当能够预见其对迈湘公司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因此本案侵权的因果关系成立,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但本案存在特殊性。第一,迈湘公司的损失系多因所致,除上海福喜公司和欧喜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外,还包括媒体的持续报道行为,且该因素致事件持续发酵,使迈湘公司遭受了较大损失。但媒体报道是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合法行为,且企业运营本身存在风险,迈湘公司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有合理预见。第二,迈湘公司主张的损失中包括基于特许经营可能获得的收益,该收益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考虑赔偿数额时应注意区分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第三,迈湘公司实际已获得三部分财务援助,包括广告费和特许经营费的减免、麦当劳公司的补偿、福喜集团应收货款的减免。迈湘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上海福喜公司、欧喜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超过其已获赔偿数额,且迈湘公司已主动发函向麦当劳公司明示且不可撤销地重申不再向麦当劳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主张。因此,迈湘公司不应再向上海福喜公司、欧喜公司主张纯粹经济损失赔偿。
三、总结
根据最高院及其他地方法院的判例,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上具有可赔偿性,但认定纯粹经济损失、确定赔偿范围必须严格满足特殊要件。
首先,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案件,直接按特别规定处理。如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侵权致人死亡时, 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如依据《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公证法》、《证券法》等,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的侵权人应根据过错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经营者应当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尚未类型化的案件,可借鉴本案最高院的裁判观点。此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要件。第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这一要件与因果关系相联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紧密,其对对方行为的依赖性和预见性就越强,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原因就与侵权人越为密切。这一要件既具有合理的期待可能性,又不会增加一般人的守法负担。其二,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状态。纯粹经济利益作为相对权或其他财产利益,对其的保护程度不宜高于对绝对权的保护程度,在无过错侵害绝对权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下,无过错侵害纯粹经济利益一般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若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则赔偿纯粹经济损失具有现实意义。至于过失侵害纯粹经济利益是否应当赔偿,是否需要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尚需立法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与统一。
此外,认定存在纯粹经济损失,侵权人也不一定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还应考量其他因果关系及其影响程度、被侵权人所获的其他救济、被侵权人权利放弃情况、损失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