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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规范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20 点击量:699次
1月7日,海关总署公告发布《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按照收发货人前5位分组统计的办法同步停止。
除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监管方式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网购保税”(代码“1210”)以及“网购保税A”(代码“1239”);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其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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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云联路2-150号菜鸟智谷一期A6号楼503A 室
电话:
0571-879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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