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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表见代理构成要素

发布日期:2021-01-26 点击量:624次 作者:俞书瑜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但从外观表征上使他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包括自始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三种情形。 
(一)表见代理构成要素 
表见代理认定需同时符合两项要件,权利外观要件及主观因素要件。前者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后者则侧重于对于相对人主观状态的审查,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相对人需承担证明权利外观要件及主观因素要件存在的举证责任。 
(二)权利外观的主要考量因素 
在认定无权代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需考察的权利外观考量因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在合同文本中无法找到与被代理人有关的描述或表述,较难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第二,行为人自身的身份、职务、从事行为的性质与内容与被代理人的关联程度。通常认为,行为人担任职务越高、从事行为与被代理人的业务联系越密切,构成表见代理的可能性就越高。第三,合同等对外文件上是否加盖被代理人的有效印章、签章或其他有效的标识。例如,合同的文书上加盖公章,行为人出示工作牌等。第四,合同磋商订立、交易、履行环境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例如合同签订地点为被代理人的营业或工作场所。第五,磋商、订立合同、履行等方式是否与双方过去的交易习惯相符,例如通常使用的合同履行模式或结算方式。 
(三)主观要件的主要考量因素 
常见的考察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熟悉程度。例如双方之间未曾有过交易,首次交易时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更高,对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也相对最为严格。第二,合同相对人是否在订立合同之前就代理人的权利外观进行审查。若审查的时间晚于事实交易后,即使相对人能举证其已尽到审查义务,也无法认定为表见代理。第三,合同相对人注意义务与交易规模的关系。根据常识可知,交易金额越大、涉及的标的越贵重,牵涉的交易主体越多,相对人越有可能注意审慎审查代理权限。与之相对,是否构成善意的判断标准也将相应提高。第四,注意交易效率与代理权核实的成本问题。若相对人核实代理权所需的成本远高于交易成本,甚至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对相对人的善意考察标准应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