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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上)
发布日期:2021-01-27 点击量:895次 作者:俞书瑜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 (一)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让与担保与财产转移在外观上十分相似,都具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外观,即标的物依法转让,变更登记或转移占有。但财产转让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转让标的物,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并支付对价,出卖人接受对价交换标的物所有权。而在让与担保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于通过财产转让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人通常无须支付对价就受让标的物,其目的并非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接受担保。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合同从属性,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具有从合同的特征,即其存在以主合同为基础。 与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相比,让与担保存在着表里不一的问题。在内部关系上,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担保。但在外部关系上,财产的所有权人形式上为担保权人。在标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情形下,存在着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财产权的问题。 (二)让与担保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让与担保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其效力曾出现过争议,但随着相关判例予以承认以及《九民纪要》中对其的肯定,加之《民法典》对非典型担保的认可,其有效性已经得到认可。 关于让与担保效力的一个争议在于是否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体系的重要原则之一。但根据区分原则,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应当区分开来,即物权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就让与担保而言,如果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可以认定物权效力。若不符合物权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只要不出现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让与担保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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