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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发布十大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之九:杭州索爱电动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发布日期:2021-01-28 点击量:742次
【案例索引】  
(2019)浙0110破29号  
【关 键 词】   
债务人监管方案、罚款  
【基本案情】   
杭州索爱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爱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的生产组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为唯一股东。我院在执行以索爱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经索爱公司申请,将以索爱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后我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受理索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2月27日,我院主持召开索爱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债权人对索爱公司逃避债务、申请破产极为不满,该次会议各项议案未获表决通过。2020年6月22日,索爱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方案》等各项议案。2020年9月22日,我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宣告索爱公司破产,并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审理要点】   
本案的审理关键在于通过制定监管方案,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配合管理人履职。本案受理后,我院指导管理人制定债务人监管方案,包括要求索爱公司唯一股东即法定代表人定期前往管理人办公地点签到,未经允许不得离开住所地等,同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如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院将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多次要求法定代表人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和账簿等,法定代表人均以相关资料已于2017年下半年被人抢走且已报警为由拒绝提交。经管理人向当地派出所查询,未发现关于财务账簿遗失的报警记录。鉴于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印章和账簿的行为导致索爱公司的审计工作无法开展,影响了公司债权债务的梳理和公司财产的追查,侵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对法定代表人依法罚款10000元,并指导后续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法定代表人相关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