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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除了等还可以做些什么

发布日期:2021-02-01 点击量:1024次 作者:章青
2020年12月3日,民政部发布通知,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明年1月1日起办理离婚将设置离婚冷静期,同时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此通知一出,即刻引起全民热议,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据中国新闻周刊微博调查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12月4日上午10:40分,针对“离婚冷静期真的有必要吗”这一问卷,有13.1万人参与,其中约有88.5%的人表示没必要,约9.1%的人表示有必要,可减少冲动离婚的概率。 
(来源:微博,中国新闻周刊创建) 
根据粗略统计,大部分网友不看好离婚冷静期的原因,主要基于离婚冷静期可能会给夫妻一方的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害,且目前尚无配套制度加以保护。从开始申请离婚,到民政部门最终颁发离婚证,中间有两个30天,在这两个30天内,存在太多的变数,任何一个变数都可能导致婚离不成、人受伤害或者财产受损失。
但是,任何制度的存在,必定有其合理性。新规实施在即,这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任何关于它合理与否的讨论,无法解决新制度实施可能给现实生活带来的影响,不如冷静下来,想想如何处理和应对离婚冷静期可能带来的问题。
根据大部分网友的担忧,本文整理出以下可能发生在两个30天内的变数或者说是风险,并提出一些如何应对这些变数和风险的建议:
1.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家暴;
2.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转移财产;
3.冷静期内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
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家暴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下,如果夫妻一方在申请离婚之前已经存在家暴行为,那么建议直接走诉讼离婚程序。
申请离婚后,如果夫妻一方有家暴行为。建议被施暴方一要及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及时留存书面证据比如案件受理通知书;二要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保留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果此时依旧选择协议离婚,等待30天的到来,那么被施暴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应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作出裁定,具体申请步骤和流程如下:
一、被施暴方或被施暴方的亲属制作书面的申请书,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二、搜集家暴证据,像受伤的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的威胁短信等; 
三、向被施暴方经常居住地、施暴方经常居住地或家暴行为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四、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若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冷静期内一方转移财产 
冷静期内一方偷偷转移财产,另一方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无疑是所有离婚纠纷一大争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金钱、股票、房产、车子等财产,离婚冷静期内都有可能被转移或处分。当然,法律绝不容忍恶意转移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高院指导案例66号认定,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此为事后补救措施。那么,事前又该如何预防呢。 
当开始申请离婚那一刻开始,双方就应及时做好夫妻共同财产明细表,未登记的财产(像贵重的金银珠宝、文玩字画等)由双方共同保管;已登记的财产(尤其是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及时向相关登记机关告知夫妻双方目前处于冷静期事宜,避免一方擅自转移过户,同时留存书面的告知证据或者现场告知的录音录像。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相关登记机关有配合义务,但是随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施行,有关机关应该及时出台相关保障措施,避免造成夫妻另一方财产损失。最后尽量通过公开渠道告知周围人,目前处于离婚冷静期事宜,避免“善意第三人”。 
何为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追回该财产的;但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善意第三人:(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即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无权处分财产的所有权。 
不得不提一句,对于像房产此种高价值财产,一旦发现有被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以及赠予等)现象,可以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同时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冷静期内男方强行要求发生性关系 
若离婚冷静期内,男方强行要求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这里其实就不得不探讨一个问题,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文义解释上看,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但因婚姻关系赋予夫妻双方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所以文义解释不能完全解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学术界关于婚内强奸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全盘否定说,即婚内强奸一律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行使其性生活权利,婚姻关系一天不解除,丈夫性生活权利不容置疑,受法律保护,丈夫虽手段不当但不构成犯罪。 
二是全盘肯定说,即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未将丈夫排除在外,过性生活是法律赋予丈夫的权利,但是妻子也是有选择过与不过的权利,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权益,并没有将妻子排除在强奸罪受害人以外,因此以强奸罪论处。 
三是折中说,折中说认为不能弃婚姻关系不顾,但也不能过份强调夫妻关系,即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强奸罪,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一)虽结婚登记,但是双方未发生性关系,且另一方正在申请离婚的;(二)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 
折中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1993年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矛盾加剧,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8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时,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后上海青浦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此种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此案例中,尽管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婚姻关系尚未正式解除,但是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虽是婚内强奸,但构成强奸罪。 
尽管目前尚无司法判例认定离婚冷静期内,男方强行与女方性行为构成强奸,但是一旦发生此种行为,女方仍可以采取报案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我们也期许不久的将来,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和作出解释。 
最后还是想说,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不断完善的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不论合理与否,已然存在,接下来也必将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在我们热议其不合理的同时,也要关注如何弥补制度设置带来的缺陷,不断完善与丰富制度,发挥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