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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1 点击量:607次
(法〔2020〕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云联路2-150号菜鸟智谷一期A6号楼503A 室
电话:
0571-879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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