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指导案例|企业名称简称的保护条件

发布日期:2021-02-19 点击量:700次 作者:杭莎妮
一、案例来源: 
指导案例29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3号 
二、案情简介: 
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于1986年11月1日成立,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企业简称为“天津青旅”。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青旅)于2010年7月6日成立,是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底,天津青旅通过Google、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发现,搜索结果的第一名及赞助商链接、推广链接均显示天津国青网上在线营业厅,点击该链接后的页面均显示天津国青旅游业务、报价、联系电话和经营地址等信息。 
天津青旅以天津国青旅非法使用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由,请求判令天津国青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天津国青旅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天津青旅经济损失30000元。天津国青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变更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天津青旅’字样及作为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站的搜索链接关键词”,并驳回了天津国青旅的其他上诉请求。 
三、争点分析: 
案争议焦点为“天津青旅”是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本案“天津青旅”作为企业名称简称,自2007年起广泛使用于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及新闻报道中,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成为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因此,“天津青旅”虽未依法登记注册,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应当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天津国青旅作为同样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天津青旅许可,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津青旅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使网络用户产生混淆,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了天津青旅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天津青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制止。 
四、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五、经验总结: 
(一)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二)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