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陈泽与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2-25 点击量:851次
原告:陈泽,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蒋磊,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陈泽与被告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陈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蒋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上林春天工地的资金周转。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归还。 
原告陈泽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蒋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陈泽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借款后,即负有及时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在借条中明确向原告借款30000元,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磊返还原告陈泽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蒋磊负担。 
原告陈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许佳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