缑亦侠与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3-01 点击量:737次
原告:缑亦侠,女,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X576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下星口龙港路13海-1。
法定代表人:牟秀英。
被告: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0C18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恒源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毅。
原告缑亦侠诉被告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卜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2018年1月17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原告担任前端开发一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7000元,扣除代扣代缴部分,被告实际每月发放6387.5元。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转正,于2019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工资。虽于2019年1月补发了2018年8月和同年9月的工资,但仍拖欠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工资合计24937.5元。原告经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4937.5元。
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打款记录、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1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各1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的工资未付属实,现原告自愿按之前每月实发标准主张该期间的欠款24937.5元,系其自愿行使处分权,故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缑亦侠工资24937.5元。
如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该款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卜训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