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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法院:尊重民俗、体恤员工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发布日期:2021-03-01 点击量:695次
王某因父亲去世请假回老家,公司以其请假未经批准,累计旷工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对于王某法定丧假及休息日之外的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法院认为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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