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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与陈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3-02 点击量:757次
原告:刘文,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陈军良,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刘文诉被告陈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军良返还原告刘文借款1300元;2.判令被告陈军良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许佳瑞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刘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查明,2020年8月21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款项。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8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返还1000元,后又于8月28日再次向原告借款3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承诺于9月26日还款,到期后未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〇七条、第二百〇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军良返还原告刘文借款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军良负担。 
原告刘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退费,被告陈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许佳瑞 
二O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