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现伟与吴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3-02 点击量:702次
原告:刘现伟,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吴晓锋,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刘现伟与被告吴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学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刘现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刘现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款项于2018年8月8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余款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现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吴晓锋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刘现伟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刘现伟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且合法有效,被告吴晓锋应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晓锋返还原告刘现伟借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晓锋负担。
原告刘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晓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叶学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