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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

发布日期:2021-03-02 点击量:841次 作者:章青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以上股东可查阅的范围中,像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因其具有唯一性,在实践中往往无多大争议。其中颇负争议的是股东可以查阅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的范围。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支持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情况下,其判决主文往往也描述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股东查阅。”或者描述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股东查阅。”后者相较于前者,对于会计账簿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明确,但是实践中依旧会引发争议。 
本文拟就股东可以查阅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的范围,从司法实践角度进行更进一步的明确。 
问题一:股东可以查阅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包括纳税申报表,股东是否有权利查阅纳税申报表。 
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财务会计报告不包括纳税申报表,股东没有权利查阅纳税申报表。原因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一是对会计报告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会计报告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有观点则认为,财务会计报告包含纳税申报表,股东有权利查阅纳税申报表。主要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仅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都可以查阅,因此纳税申报表也可以查阅。纳税申报表数据的来源是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作为源头的财务会计账簿都可以查阅,纳税申报表当然可以进行查阅。且纳税申报表作为财务资料的一部分,不得割裂财务资料之外。 
问题二:财务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签订过的相关合同。 
如果允许股东随意查阅公司签订过的所有相关合同,无疑会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一味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签订过的所有相关合同,又会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如何平衡好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需要对此处的“相关合同”做出明确定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相关合同”不全部都是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主要看该相关合同是否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基础》的定义,“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原始凭证,常见的原始凭证有现金收据、发货票、银行进账单、差旅费报销单、产品入库单、领料单等。合同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不属于原始凭证,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据此,合同作为原始凭证不是强制性的会计操作规范。因此,在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前提下,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的相关合同系会计原始凭证的组成部分,则可以支持股东要求查阅相关合同的请求,但应当注明仅限于纳入会计原始凭证中的合同。 
对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其属性已变更为形成公司会计账簿的依据,理应赋予股东查阅权;而对于未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其相对于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来说,很大程度上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若一律支持股东查阅公司的交易合同,则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无疑显著加大,故在支持了查阅“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对于查阅交易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既充分保障了股东知情权,又适当地保护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对于查阅范围,这就要求股东在实践中行使知情权时,明确写清楚查阅的范围,避免引起争议。 
参考案例: 
(2019)苏1282民初7319号 
2012)浙商外终字第49号 
(2019)川0191民初2012号 
(2016)粤03民终6141号 
(2016)琼96民终974号 
(2015)宜民终字第1839号 
(2018)浙02民终3195号 
(2018)川11民终997号 
(2017)沪01民终11856号 
(2016)云01民终5606号 
(2018)浙0111民初1377号 
(2017)京03民终字第12720号 
(2018)皖15民终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