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蒋永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3-04 点击量:876次
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城白云源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良、沈忱,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永忠,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永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良、沈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永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8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以7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500元;3、原告就被告所有的抵押浙AU××**思威牌客车(车辆型号为DHW6453R4ASD)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9日、2020年12月9日,原、被告各签订《委托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分别为75000元和33000元,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被告自愿抵押其所有的车牌为浙AU××**思威牌客车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原告可以全额主张要求归还。当日,原告依据上述合同向被告发放借款。嗣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联系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委托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与抵押法律关系的事实;
2、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银行回单,证明原告已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的事实。
被告蒋永忠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出律师代理费4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小额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已按约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出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浙AU××**思威牌客车作抵押担保,故原告有权在该车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内优先受偿。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永忠返还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000元,其中以7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蒋永忠支付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蒋永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蒋永忠所有的机动车(车牌为浙AU××**的思威牌客车),在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蒋永忠负担。
原告桐庐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蒋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叶学超
二O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