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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事项

发布日期:2021-03-04 点击量:707次
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首个公告,明确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发改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其中汽油89#和柴油0#均为每吨15元。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缴费人应根据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