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音画(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3-05 点击量:775次
原告:中视音画(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7677909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路西门****楼北京德盛轩旅馆627。
法定代表人:薛倩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芳颖、沈文哲,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7800X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刚。
原告中视音画(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音画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风乐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音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芳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野风乐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视音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合同款项6414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8月28日的违约金512.63元,之后以64144.8元为基数计算至合同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中视音画公司自愿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8月28日的违约金284.21元,之后以6414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合同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展位布置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于杭州大城小院售楼部儿童区设计并布置展位,合同总价98684.3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展位合格交付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即合同总价款35%,于展位合格交付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即合同总价款65%,被告拖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布展,并分别于2020年5月8日、6月11日向被告开具全部款项发票。被告于2020年7月6日向原告支付首付款34529.5元,尚欠剩余合同款项64144.8元逾期未支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中视音画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野风乐多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原告中视音画公司提交的证据展位布置合同、验收报告、验收清单、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法律委托服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野风乐多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4日,定作人野风乐多公司(甲方)与承揽人中视音画公司(乙方)签订泰禾世贸大城小院售楼处儿童区展位布置合同一份,约定:1.中视音画公司负责杭州大城小院售楼部儿童区展位设计工作,并以设计稿的形式展示设计成果,于2020年4月26日前将设计稿提交给野风乐多公司,布展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验收时间为2020年5月5日;2.费用按固定总价98684.3元(含税)包干,展位合格交付经野风乐多公司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野风乐多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35%作为首付款,展位合格交付经野风乐多公司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65%;3.在野风乐多公司每次付款前,中视音画公司应保证开具和提交正式增值税普通发票;4.野风乐多公司无故拖延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中视音画公司支付违约金;5.野风乐多公司的邮寄地址为杭州市富阳区九龙××道××号泰禾世茂大城小院售楼处,联系人为郑少秋,联系方式为182××××3948;6.野风乐多公司因中视音画公司违约提起仲裁或诉讼程序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均由中视音画公司承担;7.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中视音画公司按约开展了展位布置工作。2020年4月30日,野风乐多公司工作人员郑少秋、石婧等分别在验收报告甲方确认经办人处和项目营销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同日,石婧在大城小院儿童区验收清单验收人处签名确认,该验收清单载明:《泰禾世茂大城小院儿童区-展位布置》事项,由大城小院项目委托中音视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施工,合同总金额98684.3元,已于4月26-4月29日完成现场施工,于4月30日进行验收。
2020年5月8日,中视音画公司向野风乐多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34539.5元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同年6月11日,中视音画公司又向野风乐多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64144.8元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同年6月15日,野风乐多公司指定联系人郑少秋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两份增值税发票已收到。
2020年7月6日,野风乐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视音画公司支付承揽费用34539.5元。余款经中视音画公司催讨,野风乐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中视音画公司和野风乐多公司签订的展位布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中视音画公司按约完成展位布置经验收合格并足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野风乐多公司未按约支付承揽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野风乐多公司无故拖延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中视音画公司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中视音画公司主张的要求野风乐多公司承揽律师费5000元的诉请,因双方在合同中未就野风乐多公司违约导致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野风乐多公司承担,故中视音画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视音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中视音画公司变更后之诉请,合理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野风乐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视音画(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报酬人民币64144.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逾期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暂算至2020年8月28日为284.21元,2020年8月29日起以6414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视音画(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预收1541元),减半收取768元,由中视音画(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55元,由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13元。
中视音画(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骆苏群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