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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淑冰、东莞市安达制衣洗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3-12 点击量:958次
(2020)粤01民终19732号 加工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淑冰,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诗,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军,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安达制衣洗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川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湛有琼,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文,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黎俊杰,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上诉人卢淑冰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安达制衣洗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原审被告黎俊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卢淑冰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诗,被上诉人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湛有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黎俊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淑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安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安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的送达、审理程序违法。卢淑冰有证据证明,对于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件,人民法院按住所地送达,卢淑冰是可以收到的,然而,本案一审卢淑冰并没有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证据、传票和通知等。一审法院在未依法送达卢淑冰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理,明显程序违法。
(二)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注销程序违法,卢淑冰已经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纠错并已被受理,纠错程序正式启动,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正在依法恢复之中,安达公司诉请的事实不成立。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注销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最终工商局已进行纠正处理,将营业执照恢复至注销之前的状态。一旦工商局将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恢复,则安达公司诉请的事实不成立。 
安达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卢淑冰的上诉请求。 黎俊杰未到庭发表意见。
安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卢淑冰、黎俊杰对(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卢淑冰、黎俊杰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达公司与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天军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判决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安达公司支付加工费48072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未发现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5日,一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资料显示,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设立,该公司股东为黎俊杰、卢淑冰,法定代表人为黎俊杰。2018年4月10日,经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黎俊杰、卢淑冰成立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2018年4月17日,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在《民营经济报》上刊登清算公告。2018年6月7日,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出具《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申请注销了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载明:本公司已通知债权人于2018年4月17日刊登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已处理完毕;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安达公司陈述未收到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清算通知,也未看到报纸上的清算公告,未向黎俊杰、卢淑冰组成的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案涉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审结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88号案件中,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故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于欠安达公司加工费事宜应当知晓。安达公司作为已知的债权人,在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决议解散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时,清算组负有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安达公司的义务,现安达公司主张卢淑冰、黎俊杰组成的清算组未将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安达公司,在卢淑冰、黎俊杰不到庭提出任何异议且不提交任何反证推翻安达公司起诉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安达公司的主张予以确认。因清算组未将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安达公司,导致安达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存在过错,故安达公司要求黎俊杰、卢淑冰对一审法院(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向安达公司支付加工费48072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黎俊杰、卢淑冰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黎俊杰、卢淑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一审法院(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原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欠安达公司的加工费48072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黎俊杰、卢淑冰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案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卢淑冰向本院提交两份新证据:证据1——举报受理告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登记决定书、营业执照,拟证明卢淑冰并未参与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是黎俊杰冒签其名,该公司注销程序不合法,工商局已经应卢淑冰申请作出了撤销登记决定书,恢复了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并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卢淑冰对本案债务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2——(2019)粤0605民初12720号、(2020)粤06民终902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佛山中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是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安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安达公司认为:卢淑冰提交的生效判决书可看出做生意的还是黎俊杰,本案安达公司也是与黎俊杰做生意,黎俊杰才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其是主动去向工商局申请工商注销,注销过程中有无违法其不清楚,但可以得知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已经解散了,一审法院去执行财产的时候,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都没有人在,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印证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已经解散的事实。虽然在注销工商登记的过程中卢淑冰的签名经鉴定是假的,但其实是因其委托黎俊杰办理注销登记,佛山中院也认定卢淑冰有25万元的出资没有实际缴纳,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卢淑冰也应当承责。黎俊杰未出庭。 安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三份新证据:证据1——工商内档资料,拟证明在之前的工商材料中卢淑冰也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证据2——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拟证明黎俊杰是该公司的法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卢淑冰应认缴的25万元至今都没有认缴;证据3——(2019)粤01执复580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执行裁定书已查明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卢淑冰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工商内档资料,2017年3月15日的签名并非是其本人签名,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第二页签名予以确认,虽然其与黎俊杰注册公司的时候是委托黎俊杰经办,但并不能证明也无法推断黎俊杰就有权代表卢淑冰去办理注销。证据2股东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公司在注册之后卢淑冰有投入资金,只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证据3执行裁定书因卢淑冰并没有收到过该份执行裁定书,也不清楚有这件事情,但从执行裁定书来看,安达公司的请求被二审法院驳回。黎俊杰未出庭。
本院另查明,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该公司为认缴制企业,其认缴出资期限至2024年4月30日。该公司投资人为黎俊杰和卢淑冰,认缴投资额各25万元。截至目前为止,黎俊杰和卢淑冰仍未实际缴纳投资款。
2019年9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执复58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法院经采取查询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及房地产、车辆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卢淑冰出具增市监举受字【2019】020号《举报受理告知书》,受理卢淑冰举报的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虚假材料办理注销营业执照事宜。2020年7月9日,该局作出穗增市监撤登字【2020】2号《撤销登记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根据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恒【2019】文鉴字第121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显示,2018年6月7日的《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栏、《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清算组成员签名”栏和“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栏共三处“卢淑冰”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据此,该局撤销了2018年6月14日做出的准予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决定。2020年8月12日,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恢复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是:安达公司诉请承责的对象是否正确?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安达公司诉请承责的对象问题。第一,一审法院未收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书》,根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当时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被清算注销,但在注销前却有安达公司的债务未清偿了结,故一审法院列该公司的投资人黎俊杰和卢淑冰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第二,二审期间,卢淑冰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书》,同时恢复了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并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的新证据,安达公司的债权承责主体本应重新回归到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截至目前为止,黎俊杰和卢淑冰仍未实际缴纳投资款,且执行法院经采取查询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及房地产、车辆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安达公司要求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黎俊杰和卢淑冰对该公司的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责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欠安达公司的加工费48072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黎俊杰和卢淑冰应在其各自认缴投资额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欠债不还,在安达公司对该公司起诉胜诉并执行不能,且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告知安达公司就清算注销的前提下,安达公司变更债务承责主体为该公司的投资人黎俊杰和卢淑冰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到二审审理期间,卢淑冰提交新证据告知本院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已恢复登记并以此上诉认为安达公司诉讼对象错误,有玩弄法律丧失诚信之嫌疑,本院对其予以批评。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卢淑冰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缺席审理程序违法。经查,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卢淑冰的该项上诉主张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卢淑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
二、黎俊杰、卢淑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各自认缴投资额25万元的范围内对(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州市和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欠东莞市安达制衣洗漂有限公司的加工费48072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计付至付清款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东莞市安达制衣洗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黎俊杰、卢淑冰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90元,由卢淑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汪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