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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及结算问题研究(一)

发布日期:2013-07-12 点击量:2058次 作者:何强

【摘要】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为了顺利承揽到工程,往往会接受一些明确对其不利的合同条件。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履行期间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比较大。合同履行期间,施工人往往会面对各类风险,却无法直接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规避或排除,纠纷往往因此而产生。

【关键词】施工合同 签证 索赔 结算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工程有变更或调整是行业常态。对于工程有设计及工程量变更时,施工方一般都会向业主提出签订。但是,在实践中,有许多业主出于成本控制的目的,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苛刻的签证条件,不给现场管理人员签订权力;此外,业主不签证或逃避签证的情形在工程建设领域也不少见。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得到充足有效的签证,则工程量或工程款变更的问题就将带入到结算环节集中爆发,并可能引发双方之间的诉讼。

一、签证问题

签证和索赔,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经常碰到的问题。但是对于什么是签证、什么是索赔,很多施工企业并不是很清晰地了解其中的法律意义。

(一)我国法律关于签订和索赔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该条司法解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对于工程量等存在争议的,若能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形成签证等书面文件,该等签订可以直接作为证明工程量变更等事宜的证据得到法院支持。二是若当事人(主要指施工企业)无法提供签订文件来证明相应工程量的,只要施工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然后可参照其他证据对工程量变更等待证事实作出认定。

(二)签证的法律性质

签证在法律上的性质就是补充协议,签证是非常典型的一种补充协议。是双方就工程量、工程价格或工期变更达成的一致意见,签订可以在将来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直接作为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三)签证的有效形式及其注意事项;

1、常见签证类型

在实践中,签证往往会以各种不同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形式来体现,一般而言,根据不同的需要,常见的工程签证文件包括以下几种: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

工程联系单、现场经济签证、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等。不管签证以何种形式体现,但是签订的有效要件都是相同的。

2、签证的有效要件

一份签证文件若想要达到证据的效果,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了多种提出签证的时间,施工企业应注意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发包人拒签。二是签证的主题和内容应具体明确。是工程量变更、价款变更还是工期变更,变更的数量是多少,均应在文件中写明,否则该签订仍然无法达到证据的效果。三是签订应提交给具备有效授权的人员签署。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或甲方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并不一定全部得到甲方的授权。 因此,施工企业在提交签证文件时,应注意提交签署的对象具备相应的授权。四是签证的意见应非常明确地体现出合意。在实践中,有许多签证往往只由监理人签“同意”“情况属实”等形式,该类签署意见均不能构成明确的合意,一份有效的合意文件,应对签订文件中提及的工程量或价款数量提出明确的回复意见。

3、施工企业运用签证时的注意事项

上文已述及,签证是一份有效的证据文件,施工企业在将来的诉讼过程中可以利用签证来达到增加工程款或工期的目的。因此,施工企业应严格按上文提及的签证有效要件来办理签证事宜。

此外,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发包人拒签或逃避签证问题,施工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作好准备。一是争取要求监理人员签署“情况属实”类的待批签证;二是通过发文的形式,固定住发包人已收到签证文件的事实,再结合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条款达到固定签证效力的目的。

二、索赔实务问题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可知,即使没有签证,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新增工程且实际工程量可以确定,一样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一)索赔简述

1、索赔的法律性质

索赔是单方主张。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可以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施工企业进宪索赔。索赔由于只是单方的主张,需要辅助其他证据才能得到相对方的认可。因此,索赔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相对要弱于签证。

2、索赔与签证的关系

签证与索赔是工程领域施工企业两大有力武器,但是很多施工企业往往只知运用签证而不知如何运用索赔手段,对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认识不清。本文在此略作梳理。索赔与签证的关系是:(1)对于未发生或未履行完毕的事项,签证与索赔无关,是补充协议;(2)对已发生或履行完毕的事项,索赔是过程,签证是结果。

3、索赔发生的情形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会发生变更的往往是工程量和工期。工程量问题最终又会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化。因此,索赔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工期、二是费用(造价)。

(二)工期索赔的运用及处理原则

工期索赔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形进行讨论。一是单方面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及期索赔;二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其索赔。下面本文将分别予以介绍。

1、单方面原因导致的工期索赔及其处理原则

单方面原因导致的工期索赔相对较为容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业主或工程师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比如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条件完成施工场地的平整,导致施工人无法近期进场施工。类似这种由业主或工程师等单方面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根据工程惯例,在此情形下,施工人可以要求业主方对工期及经济损失两方进行补偿。

二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由于工期延误并不是合同一方的过错导致,因此施工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停工窝工等导致的经济损失一般得不到补偿。

三是由于施工方自己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由于工期延误是由施工人自己过错导致的,因此施工人无权向发我愉提出工期索赔。

2、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工期索赔及其处理原则

1)多原因导致的工期索赔实例

相对于单方面原因导致的工期索赔,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工期索赔问题要复杂得多。下面本文通过例子来进行解读。

假定某工程工期延误半个月。其中,可以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及时间如下:1、当月1号到10号,由于发包人图上纸未能及时提交给施工人,导致延期十天;2、但是在第六天,承包人由于设备故障而无法施工。该故障直到13号才排除。3、自第8天开始,工人罢工七天直到15号。在三个原因的共同作用下,15天工期被延误。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如何进行工期索赔?

2)多原因导致的工期索赔处理原则

就上述例子而言,施工方是不是可以得到全部的工期索赔?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原则。

第一种处理原则是对承包人不利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就是按对承包人最不利的方式来计算工期索赔问题。该原则作用下,只要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即可导致工期延误的,对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工期及费用均不予赔偿。

第二种是初始责任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路是按对最初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者不利的原则来计算工期索赔问题。该原则作用下,在初始责任者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补偿(承包人自己为初始责任者除外)。若在发包人是初始责任者的情况下,承包人还可以得到初始责任者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的费用损失补偿。这是一种比较公平的做法,也是目前工程实践领域较为常用的处理原则。

第三种是比例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协商。由双方协商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

(三)费用索赔问题实务

费用索赔问题更加复杂。本文仅作简要介绍。

1、费用索赔发生的情形

费用索赔可能因下列几种原因而产生。一是工期的拖延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二是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造价增加而产生的费用;三是工程加速,在一些需要赶工的工程项目中,发包人往往会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在工程加速的情况下,承包人将额外投入人力及设备等,将会产生新的损失;以及其他原因。

2、费用索赔的项目

一般而言,在不解除施工合同的前提下。费用索赔的项目往往集中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台班费、管理费等。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费用索赔的项目往往还包括预期利润的损失,而这方面损失的认定,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四)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

1、按降效损失补偿

以人工费为例,倘未因为图纸延误,木工窝工。项目经理安排他去扎钢筋。如果木工工资300元,钢筋工是100块,这个木工每天只完成钢筋工日工作量的80%。在此情形下,木工的工作效率从300/天,下降为钢筋工的80%。因此,木工的工作效率降低了220/天。

若降效损失补偿,承包人可以就该木工的人工费用损失得到220/天的人工费用损失补偿。

2、按实际损失补偿

还是以上文提到的例子为例。假如该木工没有去做其他的工作,那么他的人工费用损失是300元每天,发包人应按300/天的标准赔偿承包人;但是,如果该木工从事了上述扎钢筋的工作,那么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只有220/天。若承包人在此期间只给木工每天80元的工资,那么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为0.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赔偿人工费用损失。

(五)索赔操作注意事项

1、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提出,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将索赔期限规定为28天,承包人应严格在28天内提出索赔。

2,索赔请求要非常具体。比如索赔300块钱人工费。要把计算依据列清楚。3、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索赔报告中,应附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索赔主张。因此,合同履行期内应注意保护相关证据。

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施工人首先应考虑通过签证的形式达到目的。若一时不能过签证,那么也通过各种方式固定证据,达到索赔的效果:第一、在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施工组织方案等中,说明该新增工程是发包人同意的和认可的,而不是承包人擅自施工的,或者通过第三方证明、录音证明这一点;第二,在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或验收单中注明该已实施增加工程的尺寸和数量;第三,审价或诉讼时,可申请探勘现场实物等来确定增加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