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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完善四项机制规范检察机关侦监工作实施

发布日期:2013-07-15 点击量:1743次

时间:2013-07-12 17:15:00

作者:朱建军 朱勇 周晓君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天津712日电(记者朱建军 通讯员朱勇 周晓君)针对修改后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新理念和新任务,天津市检察院坚持把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作为侦查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中心环节,先后建立和完善了诉讼化审查逮捕机制、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和侦监工作科学管理机制,并下发9个指导性文件,规范修改后刑诉法在全市检察机关侦监工作的全面实施。  

  在新刑诉法实施前,该院及时与市公安局沟通新刑诉法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新变化。20131月会签了《关于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意见》,并与市律师协会协商,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指导意见》,对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方式和处理作出详细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实行被害人告知制度和不捕书面说理制度。今年15,全市受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数同比下降17.32%,不捕率同比上升5.18个百分点,全市公诉案件未捕直诉比率已达43.88% 

  新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进一步加强。对此,该院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的指导意见》。《意见》下发后,已针对审查录音、录像发现的问题发出书面纠违意见9次,并制定了《侦查阶段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指导意见》,这项工作已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据初步统计,今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已办理该类案件11,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4件。 

  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新的职责和任务,为合理地配置各项资源,面对新形势的挑战,该院及时修改完善了《侦查监督工作量化考评办法》,出台了《案件备案审查办法》,实行了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文书制作质量和诉讼效率。 

  在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中,针对社会矛盾凸显,结合刑事案件特点,该院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程序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实施办法》,并积极延伸职能,拓展执法效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今年5,天津滨海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汪某等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监督案件中,被害人、外来务工人员宋某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此,侦监部门多次与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补强关键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汪某抓获归案,最终使宋某获赔14万余元。该案的成功办理,受到了天津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