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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虎、李爱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3-19 点击量:1024次
(2020)晋07民终2637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二审 民事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2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小虎,男,1953年7月13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系上诉人李小虎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爱明,男,1955年10月27日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
上诉人李小虎因与被上诉人李爱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4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小虎上诉请求:对李爱明家里载的树木的树根撑坏我家西房的地板,树叶长在我家平房上造成房屋漏水,要求李爱明给予3万元经济赔偿,并要求赔偿原来的窑洞损失、修缮窑洞的费用(人工费、材料费、运料费、伙食费、误工费、租房费等需要赔偿的其他损失)合计6万元,两项赔偿合计9万元。事实与理由:1、李爱明家里载的树木的树根撑坏我家西房的地板,树叶长在我家平房上造成房屋漏水。我的窑洞与李爱明和李贵善紧连,李爱明和李贵善窑顶上的水几十年不修排水设施,一下雨房屋流到我的窑顶上,把我的窑顶冲坏。我家西房和北窑洞的窑顶与东房的重复地块是两码事情,一审法院在裁定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就武断地驳回我的反诉。2、李爱明院子内部树木杂草丛生,树根穿到了我家的地板下面,地板全部蹭破,当时派出所去我家也进行了调查,派出所相关人员做了调查要求他把我家地板铺好,但至今没有兑现。现要求其赔偿地板损失、铺地钱、材料费、误工费和西房房顶漏水等符合条件的赔偿损失3万元。3、我的窑洞与李爱明和李贵善紧连,李爱明和李贵善窑顶上的水几十年不修排水设施,一下雨房屋流到我的窑顶上,把我的窑顶冲坏,多次让他修缮我的窑顶,他不给修,致使在2016年的一场大雨中,我的窑顶积水一尺多深,窑洞内部墙皮被水浸湿,泥皮全部冲光,窑洞内黄土石头落在地板上,把地板全部砸破,致使我们一年多不能居住,2017年我没办法我自己才全部修缮,要求李爱明原来的窑洞损失、修缮窑洞的费用(人工费、材料费、运料费、伙食费、误工费、租房费等需要赔偿的其他损失)合计6万元。
被上诉人李爱明辩称:1、有派出所出警记录,应当让出警民警出庭作证见没见到树根撑破地板的情况;2、答辩人不在家居住,院内长草是自然现象,与上诉人无关;3、答辩人窑顶天水走西边,上诉人窑顶天水走东边,井水不犯河水,上诉人确实对维修过一次窑洞,但是是上诉人儿子结婚那年上诉人弟兄帮忙维修的,根本没有什么费用,2016年至2017年上诉人怕窑顶长草,在窑顶盖了顶棚,这是全村都知道的事实。
李爱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李小虎拆除非法建在我祖产上的房子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李小虎向一审法院的反诉请求:1、驳回李爱明的全部诉讼请求;2、对李爱明霸占我家祖产、他的诬告行为和树根撑坏我家西房的地板,树叶长在我家平房上造成房屋漏水,要求李爱明给予3万元经济赔偿,并要求赔偿原来的窑洞损失、修缮窑洞的费用(人工费、材料费、运料费、伙食费、误工费、租房费等需要赔偿的其他损失)合计6万元,两项赔偿合计9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贵善系李爱明叔父。李贵善无子女,其房产系祖产,其下世后,其所有的家产包括房屋等均由李爱明接收。案涉地块为李贵善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李小虎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相互重叠部分。2013年李小虎在案涉地块上建起东房。李爱明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昔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李小虎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院于2017年8月26日作出(2017)晋0724行初6号行政判决,撤销昔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爱明、李小虎均提起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晋07行终8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小虎向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昔阳县自然源局向李爱明叔父李贵善颁发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虎的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晋0722行初59号行政裁定。驳回李小虎的起诉。李小虎提起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20)晋07行终3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昔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昔阳】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李贵善),对李贵善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公告作废。庭审中,李爱明、李小虎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小虎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法院判决已被撤销,李贵善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昔阳县自然资源局公告作废,现该两证均已失效。该两证中相互重叠的案涉地块的使用权归属现尚未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由政府部门行使。李爱明、李小虎各自的主张,应待不动产物权重新依法登记确权后再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爱明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小虎的反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李小虎的反诉是否应予驳回。评判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李小虎据以主张权利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生效判决撤销,李爱明据以主张权利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经公告作废,双方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先行处理该争议,原裁定驳回李小虎的反诉,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寇永俊
审判员  杨姣瑞
审判员  侯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