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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与徐州浦仕联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3-29 点击量:795次
原告:张英,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峥,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卓,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浦仕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拔剑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立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英与被告徐州浦仕联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张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英负担。 审 判 员: 张 悦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玉洁 书 记 员: 徐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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