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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勇与平湖晶盛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3-30 点击量:756次
原告:曹勇,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琳,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晶盛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兴港路**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299925787。 诉讼代表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系被告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同、严佳飞,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勇与被告平湖晶盛触控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勇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勇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勇负担。 审 判 员: 何丹萍 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华斌 书 记 员: 陈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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