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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晓霞与赣州惠鸿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3-30 点击量:782次
原告:曾晓霞,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家东,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惠鸿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中路赣州华坚国际鞋城**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0JUE7R。 法定代表人:李明。 被告:李明,男,汉族,1967年1月14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曾晓霞诉被告赣州惠鸿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曾晓霞以与被告赣州惠鸿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晓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晓霞承担。 审 判 员: 丁 娟 二O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钰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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