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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忠与长春欧凯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1 点击量:887次
申请执行人钱忠,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长春欧凯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220106020015416),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兴,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忠与被执行人长春欧凯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6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向本院表示,判决书中要求其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不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仅有一份,原件在申请执行人处。本院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区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调取了被执行人全部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报备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调查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坚持认为被执行人隐匿了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但无法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有股东会会议记录。 本院认为,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需要提供查阅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申请执行人持有原件,可认定已查阅完毕。被执行人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被执行人书面表示不存在,我院依法调查没有发现存在的证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据此本院(2020)吉0106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行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06执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晓博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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