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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常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忠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1 点击量:982次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常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迎宾商业中心**楼弘顺道**。
法定代表人:刘善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洋,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忠常,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上诉人天津常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忠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忠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石忠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石忠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石忠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石忠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薛静雯
书记员: 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