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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治亚、彭娜等与武汉江海鑫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6 点击量:655次
原告:许治亚。
原告:彭娜。
被告:武汉江海鑫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治亚、彭娜诉被告武汉江海鑫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治亚、彭娜于2021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治亚、彭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治亚、彭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许治亚、彭娜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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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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