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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山东爱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6 点击量:824次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颖,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爱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银泰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AdkinsPaulThomas 上诉人张颖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爱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91民初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颖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391民初201号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是公司的股东。上诉人在一审立案时提交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该证明书证明上诉人是香港AZCHINALIMITED的股东。上诉人作为AZCHINALIMITED的股东,应当是被上诉人的股东。二、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既然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就证明被上诉人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但一审法院在没有对上诉人证据开庭质证、对证据进行判断、在裁定书上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情况下,对本案作出裁判,程序违法。
张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将山东爱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和2019年度的公司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定和财务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复制交付原告。2、判决被告立即将香港AZCHINALIMITED公司2012年至2019年度的公司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定和财务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复制交付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张颖非被告山东爱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山东爱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和2019年度的公司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定和财务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复制交付原告的诉求,应当驳回。香港AZCHINALIMITED公司非本案被告,亦不属原审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将香港AZCHINALIMITED公司2012年至2019年度的公司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定和财务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复制交付原告的诉求,亦应当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颖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为被上诉人的股东,故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郭 鹏
审判员: 胡晓梅
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