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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赵建荣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8 点击量:804次
(2020)豫01民辖终855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秦晓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中银,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荣,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哲,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晓豫,女,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上诉人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荣、原审被告秦晓豫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7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且被上诉人索要的是投资收益,秦晓豫系上诉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是投资收益的支付主体,被上诉人将秦晓豫列为被告,是为规避管辖,将应由深圳市南山区管辖的案件,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以另一被告秦晓豫住所地为荥阳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78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赵建荣针对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秦晓豫提起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各个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本案一审被告秦晓豫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村史坊,该地址属于荥阳市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赵建荣选择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秦晓豫系《合伙协议》、《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确认书》的一方当事人,赵建荣明确列其为被告,并对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以秦晓豫为被告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至于秦晓豫是否承担责任,应通过实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清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晗 书记员 杜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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