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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张静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8 点击量:737次
(2020)豫01民辖终854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9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秦晓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女,汉族,1977年2月1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被告:秦晓豫,女,汉族,1979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上诉人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7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且被上诉人索要的也是投资收益,其相对人应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晓豫仅系上诉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是投资收益的支付主体,被上诉人将秦晓豫列为原审被告是为规避管辖,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原审原告因与原审被告秦晓豫、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深圳市正源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确认书》引发的纠纷,原审被告秦晓豫的住所地在荥阳市,故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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