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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之梳理

发布日期:2021-04-08 点击量:1825次 作者:王莹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民法典时效规定》,以解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适用问题。 
《民法典时效规定》全篇28条,分一般规定、溯及适用具体规定和衔接适用具体规定三部分内容。笔者试着用简洁的语言对该规定进行归纳总结,以便对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记忆。 
一、一般规定 
《民法典适用时效规定》以法律事实作为溯及力讨论对象,遵守了“信赖保护”原则。下表结合法律事件发生时间、《民法典》对之前规定的延续或改变等因素做了梳理。通俗可以概括为三句话:1、尽量适用新法(《民法典》)之规定。2、若有违背“信赖保护”原则,则法不溯及既往,按之前的法律规定处理。3、若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违背公平原则、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情形或法律对适用有特别规定,则出现例外。 
二、溯及适用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溯及适用具体规定,法条从第6~19条,一共14条,《民法典》中对应这14条情形的相关规定都具有溯及力。笔者根据《民法典》新增规定是填补之前规定的空白还是符合“有利溯及”原则,分两类概括总结。 
一、填补空白 
 第7条【流质、流押】:《民法典》在继承《物权法》禁止“流质”“流押”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处理方式,即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10条【诉讼仲裁解除合同】:《民法典》新增了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若合同被解除,则解除时间认定为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 
第11条【合同之不能履行情形】:非金钱债务之违约情形,新增了当时人请求中止合同之后,违约责任继续承担的规定。 
第12条【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该空白新增条款具有溯及力。 
第14条【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继承法》之规定了子女的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民法典》在新增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第15条【打印遗嘱】:《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对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具溯及力。 
第16、17、18条【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民法典》新增条文的一大亮点,明确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承担,这一新增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有利溯及 
 第6条【英烈人格保护】:《民法典》延续了《民法通则》对英烈人格保护的规定,本条规定将适用时间扩大至《民法通则》颁布之前。 
 第8条【合同效力有效化溯及】:本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合同效力有效化的新法符合“有利溯及”。 
 第9条【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民法典》吸收《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并在表述上做了细微修改,对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修改为“未定入合同。”本条概括为保护格式条款相对人的有利溯及。 
第13条【继承权/遗赠权丧失】《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在《继承法》丧失继承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欺诈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对继承权丧失之后能否恢复、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本条概括为保护被继承人的有利溯及。 
三、衔接适用具体规定 
《民法典》对之前规定的部分法律条文做了实质性修改,那么在法律前后规定变化的情形下,如何适用法律?从第三部分衔接适用具体规定上看,均遵守了“信赖力保护”“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第20条【持续履行合同法律适用】:对持续履行合同,以《民法典》施行为时间节点,进行了切割,在此之前的适用旧法,在此之后的适用《民法典》规定。 
第21条【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判断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权,依据租赁期限届满时间与《民法典》施行时间的先后,若先于,则无,反之则有。 
第22条【离婚冷静期适用】:《民法典》创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若在该制度适用前,已经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第23条【公证遗嘱效力】:《民法典》对公证遗嘱和普通新遗嘱效力优先级的认定做了相反的规定,在新旧法律的适用上,主要看新遗嘱立定的时间是否先与《民法典》施行时间,若先与,则适用旧法,反之适用新法。 
第24条【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时间将决定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民法典。 
第25条【解除权除斥时间适用】:《民法典》将解除权的除斥时间从“合理期限”明确为1年。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则除斥时间起算点为《民法典》施行之日起;反之,则起算时间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第26条【因胁迫撤销婚姻】:《民法典》将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权除斥时间起算点,从婚姻登记日改为胁迫行为中止日。修改之后更具合理性,固该情形下适用《民法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