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XINGTAO.CN |
米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关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9 点击量:819次
(2020)京02民辖终795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凌,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米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6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米多公司上诉称,本案基于《米多资产-九鼎投资定向增发投资基金1号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约定争议由基金托管人即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中信建投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基金合同》约定的中信建投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合同履行地”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协议管辖条款依法有效。与关凌类似的基金投资者与米多公司的争议,其他投资者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且审理。综上,本案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关凌对于米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凌依据《基金合同》等证据,以关凌至今未获得任何收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米多公司返还投资本金1015000元并支付收益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关凌(基金投资者)与米多公司(基金管理者)签订的《基金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基金合同》存在明确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经一审法院查明,中信建投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但该地址为中信建投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中信建投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故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中信建投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其辖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米多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时 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记员 付鑫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