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起与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9 点击量:1004次
(2020)辽02民初864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原告:陈起,男,汉族,1957年1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邠彧,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大连长江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孙维。
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
法定代表人:鲁飞。
被告: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董事:王光。
被告:北京盈华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院/
法定代表人:李琛。
被告:网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院**楼**803内1/
法定代表人:赵会民。
本院在审理陈起与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盈华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起应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57467元。但陈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起撤诉处理。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崔耀天
审判员 董英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