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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妨害排除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1-04-09 点击量:810次 作者:章青
案例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32号
案情简介
中国建行七路支行与金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建行七路支行为金龙公司提供债权,金龙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为建行七路支行提供抵押(时间为1999年8月23日)。
后建行七路支行将案涉贷款合同的债权几经转让至东方资产青岛办事处,后东方资产青岛办事处对金龙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判决金龙公司偿还本息,并就其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执行阶段,东方资产青岛办事处将其执行阶段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瑞华公司,后瑞华公司与金龙公司达成还款协议,金龙公司部分债权以现金偿还,部分债权以房产(包括讼争的金龙大厦裙楼五层)抵债。后瑞华公司将上述房产转让给魅力四射公司。
另查明,金龙公司在2001年12月15日将金龙大厦裙楼五层出租给明律物业公司,明律物业又将其租赁给天津银行济南支行。2014年,包括天津银行济南支行、魅力四射公司、明律物业公司在内的六方主体签订《金龙大厦裙楼五层房屋交接单》,但明律物业在后续庭审中明确否认。
后明确物业将魅力四射公司诉上法院,要求其排除妨害,返还讼争房屋。 裁判要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明律物业公司要求排除妨碍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一、二审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明律物业公司要求排除妨害的前提是占有适用讼争房屋,但是根据本案事实,明律物业公司并未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明律物业公司请求占有妨害排除清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再审法院维持一、二审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经验总结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动产或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