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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擂鼓石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13 点击量:938次
(2020)鲁09民终4848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3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传民,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梁,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擂鼓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龙潭路**。
负责人:朱玉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传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擂鼓石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5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传民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朱传民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传民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