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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青宁旅业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14 点击量:749次
(2020)浙1102执2389号之一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执行 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49810E。
法定代表人:季项天,董事长。
被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青宁旅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新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127695253564。
法定代表人:杨朝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127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山水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102执238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徐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