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银宏与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14 点击量:793次
(2020)苏1003执2467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执行 执行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申请执行人:马银宏,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马银宏与被执行人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银宏赔偿损失346300元及利息损失(以99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的利息损失为62870.79元;以346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律师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9786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3306元,由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41元。因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存款151522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51522元扣划且发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有151522元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151522元存款已扣划且发还,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03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广才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