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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受领迟延,出卖人如何救济?

发布日期:2021-04-28 点击量:2138次 作者:李春梅
企业在履行买卖合同时,难免会遇到己方积极的履行给付义务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受领标的物的情形。当遇到该种情况时,企业可通过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但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请求的适当性,避免因诉讼请求不当导致无效救济。下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买受人受领迟延时,出卖人该如何救济。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说明书、彩盒等产品,双方每月25日前对账无误后,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到发票后90天付款;交货时间按合同约定时间执行,交货地点由A公司指定。 
B公司称其按A公司要求交付了部分产品之后,A公司对剩余的货物拒不接收。经B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仍拒不履行收货义务,且拒绝支付相应货款。故诉请法院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买受人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根据受领迟延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等的不同,包括赔偿出卖人因受领迟延导致的损害赔偿以及合同被解除等。但买受人受领迟延并不影响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最终法院支持A公司提出的先履行抗辩权,认为B公司主张的要求A公司支付案涉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此,当企业遇到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受领行为而使债务无法履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一、提存标的物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导致出卖人难以履行债务的,买受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成立后,视为出卖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提存费用由买受人负担。此时,出卖人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 
二、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买受人受领迟延,经过出卖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受领,或者买受人受领迟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请求买受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标的物的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对不宜保管的标的物的处理费,履行债务支出的交通费等,都属于额外增加的费用,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对因买受人受领迟延而未能及时给付的标的物,应当妥善的保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综上,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和对应的赔偿范围,避免合同履行争议发生时形成僵持局面。